关于李盛军诉天津市双兆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裁决书的公告
天津市双兆工贸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李盛军诉你单位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等的劳动争议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津北辰劳人仲裁字[2023]第0601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认定申请人李盛军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双兆工贸有限公司自2015年10月9日至2022年6月1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决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14日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2806元;三、裁决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的防暑降温费758.8元;四、裁决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至2022年冬季取暖补贴335元;五、裁决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6350元;六、驳回申请人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
如你单位对津北辰劳人仲裁字〔2023〕第06010号仲裁裁决书不服,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