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谢兴贵诉天津市北辰区福川冲压件厂(普通合伙)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决定书的公告
天津市北辰区福川冲压件厂(普通合伙):
本委受理谢兴贵诉你单位要求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等的劳动争议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津北辰劳人仲定字[2023]第516号仲裁决定书,决定书主要内容为:申请人谢兴贵诉被申请人天津市北辰区福川冲压件厂(普通合伙)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本委于2023年4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独任庭),因申请人去世,故决定撤销。
本决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