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通硕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马老国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的公告
南通硕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职工马老国(身份证号:53252719*****231X)于2023年12月29日向我局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和《工伤认定办法》第七条、第十七条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1月11日受理,并作出编号为S112011320240056的《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在直接、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单位进行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单位对上述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或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自视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机关提交不认为是工伤的证据。逾期未提交或者拒不举证的,本机关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特此公告
天津市北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