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婷诉天津麒麟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裁决书的公告
天津麒麟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张婷诉你单位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等的劳动争议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津北辰劳人仲裁字[2024]第12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书主要内容为:一、确认申请人张婷与被申请人天津麒麟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23年8月28日至2023年11月20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立即给付申请人2023年8月28日至2023年11月2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3600元;三、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立即给付申请人2023年9月28日至2023年11月20日的计时工资13600元;四、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立即给付申请人2023年8月28日至2023年9月27日的试用期工资8000元;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如你单位对津北辰劳人仲裁字〔2024〕第129号仲裁裁决书不服,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