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志超诉天津市北辰区尚昀劳务服务中心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裁决书的公告
李志超:
本委受理你诉天津市北辰区尚昀劳务服务中心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津北辰劳人仲裁字[2024]第22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书主要内容为:驳回申请人仲裁请求。
注: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