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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鲁先进诉天津市恒信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裁决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11-22 09:08 来源:天津市北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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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恒信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鲁先进诉你单位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等的劳动争议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津北辰劳人仲裁字[2024]第31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认定申请人鲁先进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恒信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至2023年12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5300元;三、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1800元;四、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1676元;五、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502.8元;六、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申请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15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56100元;七、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申请人自2023年6月16日至2023年10月20日鉴定期间工资30000元;八、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申请人自2022年12月23日至2022年12月29日期间住院伙食补助180元;九、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如你单位对津北辰劳人仲裁字[2024]第316号仲裁裁决书不服,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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