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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邹洁莹诉天津市嘉涵食品商贸有限公司、腾晓亮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裁决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2-07 08:42 来源:天津市北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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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嘉涵食品商贸有限公司、腾晓亮:

本委受理邹洁莹诉你二单位(人)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等的劳动争议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津北辰劳人仲裁字[2024]第98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认定申请人邹洁莹与第一被申请人天津市嘉涵食品商贸有限公司自2021年12月20日至2024年8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第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申请人自2023年11月3日至2024年8月31日期间的工资45000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如你二单位(人)对津北辰劳人仲裁字〔2024〕第986号仲裁裁决书不服,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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