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令旺诉黑龙江逸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裁决书的公告
黑龙江逸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张令旺诉你单位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等的劳动争议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津北辰劳人仲裁字[2024]第89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书主要内容为:一、申请人张令旺与第一被申请人黑龙江逸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4年7月14日至2024年8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二、第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立即给付申请人2024年7月14日至2024年8月30日防暑降温费383.6元;三、第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立即给付申请人2024年8月14日至2024年8月30日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36.05元;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如你单位对津北辰劳人仲裁字〔2024〕第892号仲裁裁决书不服,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