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闫春来诉天津创阳热处理金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裁决书的公告
天津创阳热处理金属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闫春来诉你单位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等的劳动争议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津北辰劳人仲裁字[2025]第41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认定申请人闫春来与被申请人天津创阳热处理金属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30日至2024年3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申请人2023年11月27日至2024年3月15日冬季取暖补贴302元;三、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申请人2023年11月27日至2024年3月15日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167元;四、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如你单位对津北辰劳人仲裁字〔2025〕第415号仲裁裁决书不服,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