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北辰区福川冲压件厂(普通合伙)职工李水仙《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的公告
天津市北辰区福川冲压件厂(普通合伙):
你单位职工李水仙(身份证号:511121********5142)于2025年5月28日向我委提交了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申请,我委于2025年6月13日作出编号为S212011320250361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天津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实施办法》之规定,在直接、邮寄等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单位进行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自视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天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特此公告
天津市北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北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