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王春莹诉天津天材新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裁决书的公告
王春莹:
本委受理你诉天津天材新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津北辰劳人仲裁字[2025]第53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书主要内容为: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
如你对津北辰劳人仲裁字[2025]第532号仲裁裁决书不服,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