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谢洪全诉天津市北辰区一鲜餐饮服务店(个体工商户)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裁决书的公告
天津市北辰区一鲜餐饮服务店(个体工商户):
本委受理谢洪全诉你单位要求支付工资等的劳动争议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津北辰劳人仲裁字[2025]第54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书主要内容为:一、确认申请人谢洪全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北辰区一鲜餐饮服务店自2025年4月8日至2025年5月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申请人2025年4月8日至2025年5月7日的工资9000元;三、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0000元。
如你单位对津北辰劳人仲裁字[2025]第541号仲裁裁决书不服,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