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颖华诉天津恒百锐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裁决书的公告
天津恒百锐商贸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张颖华诉你单位要求支付工资等的劳动争议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津北辰劳人仲裁字[2025]第36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认定申请人张颖华与被申请人天津恒百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1月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申请人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11月7日期间工资12187.25元;三、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申请人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1月7日期间的防暑降温费752元;四、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如你单位对津北辰劳人仲裁字[2025]第365号仲裁裁决书不服,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