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君诉天津市北辰区王立明和庆斋羊蝎子火锅店(个体工商户)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裁决书的公告
天津市北辰区王立明和庆斋羊蝎子火锅店(个体工商户):
本委受理高君诉你单位要求支付工资等的劳动争议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津北辰劳人仲裁字[2025]第81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申请人2025年4月1日至7月10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为18330元;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2024年8月29日至2025年7月10日期间的工资总额为60500元;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如你单位对津北辰劳人仲裁字〔2025〕第811号仲裁裁决书不服,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0月24日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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