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华诉天津市北辰区顺鑫装饰材料经营部(个体工商户)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裁决书的公告
天津市北辰区顺鑫装饰材料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本委受理张华诉你单位要求支付工资等的劳动争议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津北辰劳人仲裁字[2025]第99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书主要内容为:一、确认申请人张华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北辰区顺鑫装饰材料经营部2025年2月26日至2025年7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立即给付申请人2025年3月26日至2025年7月2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3545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如你单位对津北辰劳人仲裁字[2025]第997号仲裁裁决书不服,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2月12日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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