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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天津御景湾投资有限公司 [北辰规资执(规划)罚﹝2026﹞3号]

发布日期:2026-02-03 12:51 来源: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北辰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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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御景湾投资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212日对天津御景湾投资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建设的天津恒大御景湾项目(恒逸华庭)1-17#、配建116号楼配建、17号楼配建、地下车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2016北辰住证0013)已于2018928日完成竣工验收,并于2018627日完成规划验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2018北辰建验证0028,但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档案,违反了《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第六十七条之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建设项目档案逾期联系单;

2.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3.关于市规划资源局北辰分局协查函提及项目档案移交问题的复函;

4.关于协助核实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完成竣工验收的复函;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建设工程规划许验收合格证;

7.其他。

我局已于20251218日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同日进行公告,现公告期已满,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根据《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第八十条、参照《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五条,《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第109项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对违法行为处以100000元的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1.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北辰支行缴纳罚款(地址: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346号)。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治 徐发旺

电 话: 26823776

地 址:北辰区双街镇双江道39号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北辰分局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北辰分局

202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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