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北辰区义永合餐饮经营部职工胡霞工伤认定决定的公告
天津市北辰区义永合餐饮经营部:
你单位职工胡霞(身份证号:422223********8626)于2025年11月21日向我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于2025年12月4日受理。经调查核实,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项之规定,我局于2026年1月30日作出编号S112011320251098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在直接、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单位进行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单位对该决定不服,可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天津市北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2月11日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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