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弘佳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职工陈建光工伤认定案件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工伤认定举证通知的公告
山东弘佳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职工陈建光(身份证号:120107*******0615)的妻子严梅芳于2026年1月9日向我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和《工伤认定办法》第七条、第十七条之规定,我局于2026年1月22日受理,并制作编号S112011320260093的《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在直接、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单位进行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单位对上述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或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自视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机关提交不认为是工伤的证据。逾期未提交或者拒不举证的,本机关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特此公告
天津市北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2月11日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
首页
北辰新闻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政民互动
专题专栏
走进北辰
位置:
津公网安备 120113021203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