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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邵泽文诉天津市瑞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裁决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02-27 16:12 来源:天津市北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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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瑞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邵泽文你单位支付工资等的劳动争议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津北辰劳人仲裁字[2026]第6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申请人2025417日至20251023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6208.57元;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2701.43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津北辰劳人仲裁字[2026]第63号仲裁裁决书为终局裁决,裁决书一式3份,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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