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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北辰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规定(试行)》文字解读

发布日期:2023-08-15 来源:天津市北辰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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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津市北辰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规定(试行)》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2022年3月31日,国务院安委会提出安全生产15条硬措施,明确要重奖激励安全生产隐患举报。2022年5月18日,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规定(试行)》,鼓励各区局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工作机制。为落实全国、全市有关工作要求,鼓励引导社会各界、广大群众以及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广泛参与到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监督曝光工作中,切实发挥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在发现、甄别、核实、查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积极作用,进一步规范我区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减少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区应急管理局结合我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开展了《天津市北辰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规定(试行)》(以下简称《举报奖励规定》)的起草工作。

二、《天津市北辰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规定(试行)》的制定依据有哪些?

按照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安全生产举报相关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应急〔2020〕6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规定(试行)》(津应急规〔2022〕2号),区应急管理局结合我区实际,编制了《举报奖励规定》。

三、《天津市北辰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规定(试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举报奖励规定》内容共分为7章。分别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励范围”,第三章“举报受理”,第四章“奖励标准”,第五章“奖励发放”,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七章“附则”。

四、《天津市北辰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规定(试行)》适用范围是什么?

《举报奖励规定》的奖励范围主要针对本区行政区域内,涉及非煤矿山、化工、危险化学品、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由区应急管理局受理并经核查属实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

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如何界定?

(一)《举报奖励规定》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进行认定。

(二)《举报奖励规定》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六、如何进行举报受理?

举报人可通过区应急管理局在北辰政务网上公布的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电话、传真等途径向区应急管理局进行举报。执法人员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的过程中,举报人应积极配合,提供其掌握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

七、经受理并查证属实的实名举报奖励标准是什么?

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一般事故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较大事故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重大事故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特别重大事故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对于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或者信息员对其所在单位的安全生产举报以及提供的线索,按照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有关规定核查属实的,奖励标准在前述规定的基础上按照上浮20%的比例确定。受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中如涉及前述条款之外的奖励标准情形,由区应急管理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确定奖励标准和奖励金额。

八、奖励发放方式及领取流程是什么?

举报奖励发放原则上应核实举报人身份信息、确定奖励金额后,采取一次性的方式,采用网上银行转账或现金形式发放。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本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或者按照约定的方式兑现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对同一举报事项,奖金不重复发放。多人或一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对最先登记受理的实名举报人进行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应指定一人持所有人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领取奖金。涉及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的,举报人还应提供单位社保缴费记录或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等证明。

九、不适用《天津市北辰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规定(试行)》进行奖励发放的情形有哪些?

(一)采用匿名方式举报的;

(二)查证不属实的;

(三)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

(四)举报事项已被上级应急管理局或各镇街、开发区掌握、调查处理、责令限期整改或已办结的;

(五)司法机关正在办理或已结案的涉法涉诉事项、有关机关已做出终结决定事项、新闻媒体曝光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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