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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辰区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文字解读

发布日期:2023-03-01 来源: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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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暂行办法》目的是什么?

为规范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行为,构建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发动社会共治,鼓励公众举报市场监管领域违法问题,在市场监管领域实现统一奖励标准,规范奖励程序。

二、制定《暂行办法》依据是什么?

依据市市场监管委、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财政局制定《北辰区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实行。

三、举报奖励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举报人举报的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对违法行为人处以3万元以上(含3万元)、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罚没款的行为,举报奖励按照本办法实行。

对“重大违法行为”即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按照《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给予奖励。

四、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同时举报内容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事先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

五、哪些不属于应予以奖励的举报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或报告义务人员,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实施违法行为人(内部举报人除外)不属于应予以奖励的举报人。

六、举报奖励标准是什么?

设定三个等级物质奖励,分别为罚没款的3%、2%和1%,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为1万元。同时增设精神奖励,即“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片段及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大致相符”的,奖励形式包括口头或书面表扬。

七、举报奖励发放程序有哪些规定?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奖励启动时间节点为“举报查处结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告知义务(包括告知举报人奖励申请权利、认定后告知举报人奖励决定),举报奖励实施部门认定职责(对举报奖励等级、奖励标准等予以认定,确定奖励金额),举报人领取时限(特殊延长、主动放弃等),举报人复核申请权利(起算期限、申请对象)等。

八、举报方式有哪些?

举报人可以通过12315、12345热线,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举报的互联网、电话、电子邮箱、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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