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辰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文字解读
一、制定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倡导绿色消费,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作为移动互联网和租赁自行车融合发展的新型服务方式,在更好满足公众出行需求、有效解决交通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缓解交通拥堵、构建绿色出行体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我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快速发展,但随之也出现了车辆乱停乱放、管理制度有所滞后等问题。为维护良好城市秩序,营造安全公共出行环境,规范全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管理,有必要通过制定管理细则明确各方主体责任和义务。
二、制定依据
2017年8月2日,交通运输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质检总局、国家旅游局10部门联合出台《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
2020年2月26日,天津市交通运输委会同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市场监管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金融局、市委网信办、市通信管理局、天津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制定了《天津市关于鼓励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津交发〔2020〕3号)。
三、主要内容
《北辰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共六章,34条。
第一章(第1-4条)为总则性规定。明确了编制目的、适用范围以及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定义范围,明确了区运管局、公安北辰分局、区城管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委网信办、区发改委、区住建委、区文旅局、区金融局以及各镇街、开发区等部门职责。
第二章(第5-11条)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经营相关的规定。明确了企业应具备的资质、人员配置、场地配置、管理制度,明确了经营企业的准入及退出方式,明确了对企业投放车辆和服务的要求。
第三章(第12-21条)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管理相关的规定。明确对企业在数据接入、数据采集范围及信息安全、车辆质量、投放数量、车辆标识、停放区域、运维人员配置、调度车辆、专用场地等方面具体要求。
第四章(第22-27条)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服务用户相关的规定。明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在服务用户中实名注册、签订协议、禁止服务范围、保险服务、用户规范、交通安全、投诉受理等方面要求。
第五章(第28-32条)为监督管理相关的规定。明确了服务监督主体,明确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监督、配额监督、交通安全监督的事项和责任,以及建立服务质量考核机制的要求。
第六章(第33-34条)为附则性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