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关于转发北辰区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20000112011300018871XP/2020-00293 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
发 文 字 号 : 〔 〕 主 题 :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2014年05月03日发 文 日 期 :2014年05月03日
有 效 性 :
废 止 依 据 :
关于转发北辰区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区直各单位:
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北辰支行、区粮办拟定的《北辰区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4月29日
北辰区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北辰支行区粮办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市分行、市粮食局拟定的〈天津市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3〕3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粮食风险基金是政府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实施经济调控的专项资金。粮食风险基金由区级设立。
第三条粮食风险基金实行最低规模控制制度,区级粮食风险基金必须确保市核定的规模,若遇特大灾害和突发事件,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据实增加。
第四条粮食风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区财政部门要在农发行北辰支行设立专户。粮食风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通过专户核算和结算。
第五条区粮食风险基金,由市级财政定额补助和区级财政预算安排构成。市级财政对区级的定额补助,全额纳入区级粮食风险基金。
第六条区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财政预算时,要将粮食风险基金按照核定的额度打足,不得留有缺口。当年结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如数结转到下一年度滚存使用,不得因上年度有节余而相应减少下年度预算安排的配套资金。
第七条专户存储的粮食风险基金,按单位活期存款利率按季计息。利息收入转增粮食风险基金本金,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抵顶本级财政的配套资金。
第八条区级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按照国务院和市政府〔津政办发(2013)33号〕文件规定,粮食风险基金要专项用于:
(一)区政府为平衡粮食市场,实施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呑吐调节粮食供求而支付、代垫的利息、费用支出。
(二)区政府为平抑粮食销售价格抛售粮食发生的差价支出,轮换地方储备粮油所发生的合理损失及差价支出。
(三)支付地方储备粮油的贷款利息支出和费用支出。
(四)区政府储备粮油的仓储设施改造和维护的必要开支补助。
(五)区政府规定用于粮食方面的其他政策性支出。
第九条 区财政对区级粮食风险基金的定额补助资金每年拨付一次。每年3月15日之前,区财政局将粮食风险基金补助资金拨付到农业发展银行北辰支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第十条粮食风险基金用于支付利息和存储费用时,由区财政通过农业发展银行北辰支行专户向购销企业拨付。支付的粮食储存费用和利息,按月预拨,定期清算。
第十一条粮食购销企业分别向区财政局和区粮办按月申报存储费用,每月18日之前申报利息补贴。区财政局凭区粮办审核签章后的申报表,在4个工作日内,开具拨款通知书,送达农业发展银行北辰支行。农业发展银行北辰支行依据财政局的拨款通知书当日(节假日顺延)将资金拨付到粮食购销企业。
第十二条粮食购销企业收到财政拨付的利息和存储费用后,应将该支付给承储企业的存储费用及时拨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挪用。
第十三条粮食风险基金由区财政局、区粮办、农业发展银行北辰支行依照各自职责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区粮办、农业发展银行北辰支行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到位,并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五条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粮食风险基金,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挪用。对截留、挪用粮食风险基金的行为,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的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