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关于转发区卫计委修订的天津市北辰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20000112011300018871XP/2020-00316 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
发 文 字 号 : 〔北辰政办发〔2016〕35号 〕 主 题 :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2016年05月24日发 文 日 期 :2016年05月24日
有 效 性 :有效
废 止 依 据 :
关于转发区卫计委修订的天津市北辰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北辰政办发〔2016〕35号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区卫计委修订的天津市
北辰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区直各单位:
区卫计委修订的《天津市北辰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原预案自行废止。
2016年5月18日
天津市北辰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预案
区卫计委
为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二、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
2.超出本市行政区域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二)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 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本市两个区、县以上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事件。
(三)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 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四)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 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事件。
三、突发公共事件分类
突发公共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和公共卫生事件等。
(一)自然灾害:包括洪涝灾害、地震灾害、风暴灾害、地质灾害、海水倒灌等;
(二)事故灾难:包括飞机失事、海事灾难、火车(含轻轨、地铁)交通事故、汽车交通事故、燃气爆炸、火灾、化学品泄漏、放射事故等;
(三)社会安全事件:包括化学药品投毒事件、恐怖爆炸事件、生物恐怖事件;
(四)公共卫生事件:
1.重大传染病疫情
(1)发生鼠疫、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禽流感疫情和霍乱暴发;
(2)发生动物间鼠疫,发生布氏菌病和炭疽流行;
(3)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或者多例死亡;
(4)发生脊髓灰质炎野毒株感染病例;
(5)发生罕见或者已消灭的传染病;
(6)出现新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病例;
(7)可能造成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的传染病疫情。
2.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中毒人数超过30人或者出现死亡1 例以上的饮用水、食物中毒事件;
(2)短期内发生10人及以上急性职业病或者职业中毒事件;
(3)有毒有害化学品、生物毒素等引起的集体性急性中毒事件;
(4)有潜在威胁的传染病动物宿主、媒介生物发生异常;
(5)医源性感染暴发;
(6)免疫接种、药物预防引起的群体性反应或者死亡事件;
(7)严重威胁或危害公众健康的水、环境、食品污染和有毒有害化学性物质泄漏等事件;
(8)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9)放射性污染、丢失放射源和人员受超剂量照射等事件;
(10)自然灾害引发的疫情或者中毒事件。
四、突发公共事件的确定
(一)区卫计委根据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和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的要求,组织开展上述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援工作。
(二)根据《天津市食物中毒与急性职业中毒应急预案》和《天津市重大传染病疫情与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确定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区、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中心确定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北辰区卫计委根据《天津市食物中毒与急性职业中毒应急预案》和《天津市重大传染病疫情与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预案》的规定,按相应级别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援工作。
五、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体系
区卫计委要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机构包括:区卫计委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专家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执行机构)。
(一)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区卫计委成立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由主任任组长,相关分管主任任副组长,卫生应急办公室、医政科、防疫科、执法监督科、财务基建科等有关科室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本辖区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并指定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必要时请求市卫计委给予支持。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和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的组织协调。
(二)专家组。
区卫计委组建传染病、骨伤科、脑系科、烧伤科、内科、外科、呼吸科、化学中毒、放射病治疗、急救医学、疾病控制、卫生监督、检验和影像等学科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区卫计委根据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区卫计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委派的负责同志担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四)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北辰医院、北辰区中医医院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医疗救援、伤员转送及院内救治任务。
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执行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六、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
(一)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
1.响应启动
(1)区卫计委接到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有关报告后,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协调;
(2)组织专家组分析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3)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卫计委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情况。
2.响应行动
当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立即组织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进行现场急救,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做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确定北辰医院作为我区集中救治医院。
(1)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
自然灾害或事故灾难发生后,区卫计委立即组织医疗急救和疾病控制专业人员组成的医疗队,赴发生地参加医疗救治和伤病员的转送工作,北辰医院做为集中救治医院,要遵照首诊医师负责制的原则进行救治。
(2)社会安全事件
①生物恐怖事件
区卫计委接到生物恐怖事件报告后,应立即上报区人民政府及市卫计委,并组织疾病控制专业人员在区政府及市卫计委的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②化学药品投毒、恐怖爆炸事件。发生化学药品投毒事件后,区卫计委要立即派出医疗卫生抢救小组,迅速查明化学药品性质,封锁受污染的水源或其他食用物品,迅速将受害群众转送北辰医院等市级医疗机构进行抢救。
发生恐怖爆炸和辐射事件后,医疗抢救小组要及时赶赴现场,将伤病员转送就近市级综合医疗机构进行抢救。并及时上报市卫计委,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应急处理工作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落实各项控制措施,有效地控制事态发展。
1.对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卫计委采取以下应急响应。
(1)响应启动
①区卫计委接到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应急办负责组织和协调;
②组织专家组分析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③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和处理情况;
(2)响应行动
①紧急调集、调配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进行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应急处理队伍迅速赶往现场,开展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②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应急队伍到达现场后,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③实验室检测。各级疾病控制机构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送市级实验室,必要时送国家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开展国际合作,加快病原查询和病因诊断;
④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区政府报经市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经市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⑤采取控制措施。区卫计委根据突发事件类别和应急处理需要,按规定采取以下控制措施:病人和疑似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易感人群应急接种,疫点消毒,水源保护,污染食品的追回、查找来源、追查流向和封存职业病危害事故物品等。
区卫计委报请区政府可以依法发出公告,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对流动人口进行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
⑥追踪调查。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疫情线索,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⑦开展医疗救治。区卫计委按照医疗救治方案启动指定的专门医疗救治网络,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定点医院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患者及时排除或确诊;做好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垃圾处理,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对新发传染病作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经验。
必要时,请市卫计委派出医疗专家组,参与和指导医疗救治工作。
2.对较大(Ⅲ级)、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卫计委采取以下应急响应。
①接到Ⅲ级或Ⅳ级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有关指示和报告后,立即启动我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②依照Ⅰ级和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响应启动”和“响应行动”开展医疗救治。
③市卫计委立即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区进行技术指导,并开展督导工作。
(三)信息报告和发布。
区人民政府相关委办局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后,在上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的同时,要及时通报市卫计委;
区级医疗卫生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区卫计委;
区卫计委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同时将医疗救治和突发公共事件情况向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进行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或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每日向区卫计委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区卫计委要及时向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和市卫计委报告有关情况。
卫生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和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的相关信息。
七、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I级突发公共事件经卫生部批准;Ⅱ级、Ⅲ级和Ⅳ级突发公共事件(Ⅲ级或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除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Ⅲ级、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反应终止。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反应终止后,要将终止总结向市卫计委报告。
八、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区卫计委要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订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网络)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二)急救机构。
我区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北辰医院、北辰区中医医院要迅速成立由主要领导同志负责的抢救班子,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做好抢救病员的各项准备,建立抢救“绿色通道”,尽最大力量抢救病人和伤员,减少病员死亡。对伤势较重的病员要及时联系市级医院进行转院治疗。
(三)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区级特殊专业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如化学中毒和职业中毒、放射事故应急医疗队伍)。
卫生救援应急队伍不少于60人。
区卫计委要保证医疗救援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有关部门或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区人民政府同意。
(四)物资储备。
区卫计委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试剂和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计划建议。区发改委负责组织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调运和综合管理,并保证供应。医药储备物资的动用,应按市发改委的有关规定执行。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物资更新和补充的规定,确保应急物资使用时的可靠性。
(五)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区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含日常用于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培训和演练的工作经费),并对经费使用情况予以监督。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六)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铁路、交通、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七)其他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障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维护承担抢救伤病员的医疗救援机构的治安秩序,确保后续医疗救援工作的正常开展。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参与组织特殊药品的生产,并组织对特殊药品调入的审批。
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不断提高全社会的防范意识和灾害防救技能。组织各类群众性志愿者队伍,参与医疗救援工作。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必要时,申请市、区政府协调驻津、驻区部队和武警部队组织其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和力量,支持和配合当地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治安维护工作。
九、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区卫生部门应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知识的科普宣传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十、附则
(一)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区卫计委对在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中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发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三)预案制定与更新。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更新、修订和补充。
(四)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