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关于印发天津市北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20000112011300018871XP/2020-00333 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
发 文 字 号 : 〔北辰政办发〔2017〕108号 〕 主 题 :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2017年11月13日发 文 日 期 :2017年11月13日
有 效 性 :
废 止 依 据 :
关于印发天津市北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辰政办发〔2017〕108号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天津市北辰区重污染天气
应急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区直各单位:
《天津市北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17年11月3日
天津市北辰区重污染天气
应急保障实施方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机制,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削减污染峰值,保障公众健康。确保按照国家要求,重污染期间全社会主要污染物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级别的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15%和20%以上。
1.2编制依据
1.2.1国家及环保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环发〔2013〕104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3〕106号)、《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关于统一京津冀城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函》(环办应急函〔2016〕225号)、《关于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函》(环办应急函〔2016〕1260号)、《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86)号)、《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7〕110号)。
1.2.2我市相关文件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13〕3号)、《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方案》(津政发〔2013〕35号)、《天津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津政发〔2017〕14号)、《天津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津党厅〔2017〕82号)、《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津政办函〔2017〕107号)。
1.3 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是北辰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应急专项预案,适用于北辰区辖区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
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空气质量指数(AQI)级别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对因沙尘暴和臭氧形成的重度污染不执行本预案。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领导机构及其职责
成立北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政府办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主任和区环保局局长担任。
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建立应急指挥系统,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
2.2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是北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设在区环保局,主任由区环保局局长担任。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适时修订《天津市北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按程序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实施;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各成员单位、各镇、街、开发区应对重污染天气相关工作,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各镇、街、开发区落实应对重污染天气相关工作。
2.3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镇、街、开发区职责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按照职责分工编修应急保障预案及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并按规定时间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在启动Ⅲ级、Ⅱ级、Ⅰ级响应期间,有效组织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并对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按要求做好应急响应各环节的工作记录和台帐,每日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进展信息,预警解除1日内将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以书面形式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1成员单位及职责
(1)区环保局:承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负责本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对重点排污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限产限排等措施情况进行督查和检查;负责会同交警北辰支队对机动车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2)区气象局:负责编修重污染天气气象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及时提供重污染天气气象预报信息,与区环保局等部门对预警信息进行会商,积极开展人工干预方式缓解大气污染程度的试验研究。
(3)区发展改革委:全面协调推动散煤清洁化治理各项工作,牵头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燃煤散烧污染的督查和检查。
(4)区商务委:负责对堆场、煤炭经营企业、民用煤配送网点、商业散煤燃烧等大气污染源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的督察和检查。加强日常监管,严厉打击不符合规划布局、无证无照销售煤炭的行为。
(5)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燃煤质量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的煤炭及其制品的销售实施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销售劣质煤炭行为。
(6)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编修重污染天气非电力行业重点排污企业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在重污染天气期间通知重点排污企业、水泥粉磨站采取限产、限排措施,并对限产、限排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和检查。
(7)区建委:负责定期更新建筑施工工地、混凝土搅拌站名单;负责编修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负责重污染天气建设工地、供热站及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施工措施的通知和检查落实;负责落实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施工作业;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施工工地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的禁止上路行驶措施。
(8)区房管局:负责定期更新拆房施工工地名单;负责编修重污染天气拆迁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负责重污染天气拆迁施工工地停止施工措施的通知和检查落实;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拆迁工地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的禁止上路行驶措施。
(9)区水务局:负责定期更新水利工程等施工工地名单;负责编修重污染天气水利工程等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负责重污染天气水利工程等施工工地停止施工措施的通知和检查落实;负责落实停止水务建设项目的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施工作业;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的禁止上路行驶措施。
(10)区市容园林委:负责编修重污染天气渣土存放点、道路保洁、园林绿化工程、市容环境整治工程、城市道路维修、公路等施工工程扬尘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负责重污染天气渣土存放点、市管园林绿化、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城市道路维修、公路等施工项目工地停止施工措施的通知和检查落实;负责落实停止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市容环境整治工程、城市道路维修、公路等施工工程扬尘源的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施工作业;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的禁止上路行驶措施;负责组织落实道路保洁措施。
(11)区综合执法局:负责编修重污染天气严格控制道路撒漏、露天烧烤等与市容环境整治相关的大气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加强重污染天气期间露天烧烤巡查力度;负责严格控制道路等与市容环境整治有关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
(12)区农经委(农机中心):负责编修重污染天气秸秆综合利用等与环境整治相关的大气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13)交警北辰支队:负责执行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负责与环保部门共同开展机动车污染监督管理。
(14)区公路局(区公路建设养护中心):负责定期更新公路新建及养护维修(含掘路)等施工工地名单;负责组织落实公路清扫保洁措施;负责配合区市容委落实城市道路维修、公路等施工项目停止施工措施;负责配合区市容委落实停止城市道路维修、公路等施工工地扬尘源的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施工作业。
(15)区运管局:负责编修公共交通运力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16)区教育局:负责编修区教育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加强对在校学生重污染健康防护知识的宣传,会同各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或停止户外课程和活动,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
(17)区卫计委:负责编修区卫生计生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组织医疗机构做好敏感人群医疗救治,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相关知识的宣传等工作。
(18)区新闻中心:负责编修重污染天气新闻信息发布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安排组织区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媒体,做好宣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负责组织做好重污染天气的舆情引导等工作。
2.3.2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职责
成立由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工作;编修并实施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落实区级应急预案以及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保障预案的各项任务、措施;负责重污染天气辖区内一般工业企业、工地等大气污染源的通知和检查落实;将应急保障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及时上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 预警
3.1 预警的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预测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四级,红色为最高级别。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蓝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3.2预警信息的发布
3.2.1我区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时间等参照天津市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3.2.2蓝色预警经天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后,预警信息通过市环保局政务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平台和天津市环境空气质量实时发布平台等渠道向社会进行提示。
3.2.3黄色、橙色预警经天津市人民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批准,红色预警经天津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预警信息以天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区应急指挥部在预警信息发布后,通过以下方式发出通知:
一是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第一时间将预警信息发布至我区“同声传递”微信群,并通过政务网向区政府应急办、16个成员单位和各镇、街、开发区发布预警信息。各责任部门和各镇、街、开发区接到预警信息后,根据预警级别,立即通知管辖范围内的各单位及工业企业、各类施工工地、学校及幼儿园、机动车车主及驾驶员等启动(调整或终止)应急响应。
二是由区新闻中心通过本区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三是由区环保局通过“北辰环保”微信平台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3.3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解除
根据天津市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解除预警。解除或调整为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的发布程序同启动程序一致。蓝色预警不设立解除审批条件。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四级响应。
(1)当发布蓝色预警时,启动Ⅳ级响应。
(2)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3)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4)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4.2响应的启动
预警信息一经发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镇、街、开发区按照各自应急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对于机动车限行、中小学及幼儿园停课措施的执行起始时间按照当次预警发布通知的具体规定执行。应急指挥部建立协调机制,在Ⅰ级响应时召开协调会议,在Ⅱ级或Ⅲ级响应时适时召开协调会议,对应急工作进行部署。
此外,在国家或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要求的情况下,按照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启动实施Ⅲ级及以上响应措施或其他临时应急减排措施。
当发布黄色及以上预警时,在启动应急响应措施的同时,可根据我区污染特征及应急响应指挥部会商意见,在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实施针对性应急减排措施,确保应急实效。
4.3响应措施
4.3.1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与运输措施
采暖季期间,依照国家及本市错峰生产与运输工作要求,严格落实采暖季钢铁、焦化、铸造、建材等行业的错峰生产措施及重点用车企业错峰运输措施。
4.3.2 Ⅳ级响应措施
公共防护及建议性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和绿色生活,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祭祀烧纸等行为。倡导工厂、工地等有关单位积极采取措施,减少工业和扬尘污染的排放。
4.3.3 Ⅲ级响应措施
公共防护及建议性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和绿色生活,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祭祀烧纸等行为。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及活动。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4)加强公交运力保障。
强制性措施:
(1)全区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炮竹。
(2)全区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的减排要求,确保主要污染物总体减排30%以上,主要采取逐个工业企业停产限产、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措施实现减排要求,其中,部分重点行业减排要求如下(其他行业按照清单要求落实停、限产措施):
金属加工业:铝压延加工业停产、钢压延加工业压延工序停止生产;
涂料制造业:生产溶剂型涂料的工序停止生产;
家具制造业:使用溶剂型涂料的企业停止生产;
玻璃制造业: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较天津市地方排放标准降低30%以上;
铸造行业:全部停产(包含电炉、天然气炉)。
超低排放标准的燃煤电厂、工业企业中的自备电厂以及已备案的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单位要确保重污染期间稳定排放,不执行减排措施。
(3)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4)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5)除重大民生工程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全面停止使用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
(6)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区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站内堆放的散体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7)主要道路在日常机扫水洗作业的基础上,增加机扫水洗和保洁作业频次。对于可机扫水洗道路,在非冰冻期内每日大水量冲洗2至3次,在冰冻期内增加吸扫作业频次。
4.3.4 Ⅱ级响应措施
公共防护及建议性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和绿色生活,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祭祀烧纸等行为。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及活动。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4)加强公交运力保障。
强制性措施:
(1)全区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炮竹。
(2)全区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的减排要求,确保主要污染物总体减排50%以上,主要采取逐个工业停产限产、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措施实现减排要求。其中,部分重点行业减排要求如下(其他行业按照清单要求落实停、限产措施):
金属加工业:铝压延加工业停产、钢压延加工业压延工序停止生产;
涂料制造业:生产溶剂型涂料的工序停止生产;
家具制造业:使用溶剂型涂料的企业停止生产;
玻璃制造业: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较天津市地方排放标准降低30%以上;
铸造行业:全部停产(包含电炉、天然气炉)。
超低排放标准的燃煤电厂、工业企业中的自备电厂以及已备案的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单位要确保重污染期间稳定排放,不执行减排措施。
(3)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4)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5)除重大民生工程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全面停止使用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
(6)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区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站内堆放的散体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7)主要道路在日常机扫水洗作业的基础上,增加机扫水洗和保洁作业频次。对于可机扫水洗道路,在非冰冻期内每日大水量冲洗3至4次,在冰冻期内增加吸扫作业频次。
(8)本市及外埠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在执行日常限行的基础上,在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道路全天实行单双号行驶(承担民生保障、特殊需求产品及急救、抢险等任务的车辆除外)。
(9)重点用车企业原则上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
4.3.5 Ⅰ级响应措施
公共防护及建议性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和绿色生活,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祭祀烧纸等行为。
(2)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加强对相关呼吸疾病患者的医疗保障。
(3)加强公交运力保障。
(4)室外执勤、作业等人员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5)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
(6)企事业单位可采取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强制性措施:
(1)全区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炮竹。
(2)全区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的减排要求,确保主要污染物总体减排50%以上,主要采取逐个工业企业停产限产、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措施实现减排要求。其中,部分重点行业减排要求如下(其他行业按照清单要求落实停、限产措施):
金属加工业:全部停产;
涂料制造业:生产溶剂型涂料的工序停止生产;
家具制造业:全部停产;
玻璃制造业: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较天津市地方排放标准降低30%以上;
铸造行业:全部停产(包含电炉、天然气炉);
造纸、纸制品、橡胶及塑料制造业:涉及废气排放的工序全部停产;
钢铁行业:采暖季在错峰生产的基础上,烧结球团工艺停产。
超低排放标准的燃煤电厂、工业企业中的自备电厂以及已备案的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单位要确保重污染期间稳定排放,不执行减排措施。
(3)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4)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区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站内堆放的散体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5)停止全区可能产生大气污染的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生产活动(塔吊、地下施工等不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序除外),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6)除重大民生工程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全面停止使用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
(7)主要道路在日常机扫水洗作业的基础上,增加机扫水洗和保洁作业频次。对于可机扫水洗道路,在非冰冻期内持续进行机扫、冲洗和洒水作业;在冰冻期内增加吸扫作业频次。
(8)本市及外埠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在执行日常限行的基础上,在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道路全天实行单双号行驶(承担民生保障、特殊需求产品及急救、抢险等任务的车辆除外)。
(9)全区行政区域内道路全天实行机动车(含外埠车辆)单双号行驶。(承担民生保障、特殊需求产品及急救、抢险等任务的及纯电动汽车除外)。
(10)停止所有户外大型活动。
(11)重点用车企业原则上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
4.4 响应措施的监督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全区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加强抽查检查,区督查办协助做好此项工作。自预警信息发布后24小时起对各成员单位、各镇、街、开发区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各镇、街、开发区要制定督查检查工作方案,督促本辖区、本行业具体应急措施的落实,并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15:00前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响应落实情况。
4.5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镇、街、开发区负责通知采取响应措施的单位终止响应。
5总结评估
响应终止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响应过程和响应措施效果进行总结、评估。
6监督管理
6.1公众宣传
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册、刊物、宣传画等手段,广泛宣传针对重污染天气的各项应急法律、法规,积极向群众宣传重污染天气的健康防护常识和技能。
6.2应急演练
适时组织应急演练。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相应的应急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
6.3应急培训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培训,增强有关部门、各镇、街、开发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思想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
6.4责任追究
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响应期间的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对重污染期间发现的日常本应禁止的露天烧烤,企业超标排放、违法排污和错峰生产未落实到位等问题要从严从重处理。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问题导致应急措施未有效落实的,依据《天津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追责程序进行追责。
7附则
本预案由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北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北辰政办发〔2016〕7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