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北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社局关于北辰区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20000112011300018871XP/2020-00335 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
发 文 字 号 : 〔北辰政办发〔2017〕120号 〕 主 题 :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2018年01月03日发 文 日 期 :2018年01月03日
有 效 性 :
废 止 依 据 :
北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社局关于北辰区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辰政办发〔2017〕120号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区人社局关于北辰区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的
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区直各单位:
区人社局拟定的《北辰区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的工作意见》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29日
北辰区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处置劳资纠纷,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因欠薪引发的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欠薪应急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是政府为解决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而垫付的用于劳动者生活费的应急周转资金。
第三条 周转金使用对象为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负责人逃匿或用人单位经营困难等原因,导致被拖欠工资且生活困难的劳动者。(不含建筑业劳动者)
第四条 周转金由财政预算拨款、社会捐赠、利息收入组成。在区、镇、开发区设立资金专户,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区、镇、开发区各自负责筹集。其中区本级1000万元,镇100万元,开发区200万元。
第五条 区政府、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财政部门负责周转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管。应将周转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以后每年结余额不足时,由财政列入下一年度预算安排补齐。对当年度不足垫付的,应追加补足。
第六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使用周转金先行垫付生活费:
(一)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隐匿、逃匿,导致劳动者被拖欠的工资一时难以清偿且影响其生活的;
(二)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现有资产足以偿付拖欠工资或部分拖欠工资但短时间内难以变现,致使劳动者被拖欠工资难以清偿而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经批准的其它因欠薪需要应急垫付生活费的情形。
第七条 对符合垫付条件的劳动者,原则上按照我市当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数额一次性垫付劳动者生活费,垫付月数最长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经区政府批准,可适当提高垫付标准。
第八条 坐落在各街道的用人单位发生拖欠劳动者工资情况,经由区人力社保局依法进行查处,确认需动用周转金垫付时,用人单位应向区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双方签订周转金使用协议书,协议应明确使用金额、使用期限、计息方式、偿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事项。经区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会审通过,并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发放。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隐匿或逃匿等特殊情况无法签订协议的,由区人力社保局提出意见,经区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会审通过,并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发放。
第九条 坐落在各镇和开发区的用人单位发生拖欠劳动者工资情况,需动用周转金垫付时,用人单位应向坐落地镇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双方签订周转金使用协议书,协议应明确使用金额、使用期限、计息方式、偿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事项。由坐落地镇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经民主议事程序研究决定是否发放。同意发放的报区人力社保局备案。在各镇和开发区周转金使用完毕,确有使用需求的,可向区政府申请动用区级周转金。各镇和开发区应当于追偿后十五日内补足区政府垫付的周转金,无法追偿的,由各镇和开发区与区政府两级按规定进行核销。
第十条 用人单位申请使用周转金的,应当与发放单位签订抵押合同,向发放单位提供相应的抵押担保,担保物的价值应不少于申请发放的周转金金额,经发放单位审核同意后,准予担保并发放周转金。
第十一条 周转金垫付前,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确认欠薪劳动者的银行卡号及身份证等相关信息,经核查确定及审批同意后发放。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隐匿或逃匿等特殊情况无法与劳动者共同确认的,由区人力社保局或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劳动者共同确认欠薪劳动者的银行卡号及身份证等相关信息,经核查确定及审批同意后发放。劳动者须在领取周转金的同时书面承诺同意在追回工资中予以抵扣已领取的周转金垫付部分。垫付金额直接转入劳动者银行账户,原则上不支付现金。
第十二条 劳动者领取垫付款后,应将政府垫付的欠薪部分的追偿权书面授权给发放单位;未垫付部分的欠薪,劳动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继续依法追讨。
第十三条 周转金垫付后,用人单位应按照使用协议书的约定,将垫付的周转金本息于90日内偿还至财政部门开设的周转金专用账户。区人力社保局或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偿还垫付的周转金本息。
第十四条 建立区欠薪应急周转金追偿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周转金的追偿。对于逾期未偿还周转金的,由区人力社保局具体负责对区级周转金的追偿,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对本级周转金和垫付的区级周转金的追偿。可通过提起诉讼、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参加债权人会议等方式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偿还周转金垫付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资产到位或拍卖所得资金,由法院安排先行偿还周转金垫付款项。用人单位破产的,从企业破产财产中优先偿还周转金垫付款项。
区欠薪应急周转金追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区人力社保局或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周转金垫付部分的追偿工作。
第十五条 周转金垫付后,因用人单位不具备偿还能力、用人单位主体不存在或其他原因,造成垫付资金无法收回或无法全额收回的,要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每年在年终决算前,逐笔填报核销表,连同垫付生活费的原始签收表复印件,经区欠薪应急周转金追偿联席会议会审通过,报区政府批准后核销和备案。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记入用人单位守法诚信档案。对两年内多次发生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或未偿还周转金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并通报相关部门,实行联合惩戒,使欠薪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故意制造拖欠工资假象,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周转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周转金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周转金被侵吞或挪作他用,应依纪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北辰区欠薪应急周转资金审批表
2.北辰区欠薪应急周转资金核销审批表
3.北辰区欠薪应急周转资金垫付签收表
4.权益转让书
5.授权委托书
6.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协议书
7.抵押担保合同
附件1
北辰区欠薪应急周转资金审批表
申报单位: 日期:
欠薪单位 基本情况 | 单位名称 | |||||
单位地址 | ||||||
开户银行 | 银行帐号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欠薪案情 | ||||||
垫付金额 (大写) | ||||||
案件承办人员 意见 | 案件承办机构意见 | |||||
人力社保局 意见 | ||||||
联席会议 会审意见 | ||||||
区政府 审批意见 | ||||||
备注 | ||||||
附件2
北辰区欠薪应急周转资金核销审批表
申报单位: 日期:
欠薪单位 基本情况 | 单位名称 | |||||
单位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欠薪案情 | ||||||
需要核销 原因 | ||||||
核销金额 (大写) | ||||||
案件承办 人员意见 | 案件承办 机构意见 | |||||
联席会议 会审意见 | ||||||
区政府 审批意见 | ||||||
备注 | ||||||
附件3
北辰区欠薪应急周转资金垫付签收表
申报单位: 日期: 金额单位:元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 | 地址和联系电话 | 金 额 | 签 名 (手印) | 备注 |
附件4
权益转让书
本人已经从 处领取了垫付款 (金额),同时,本人同意将已获取该项垫付款部分向第三方(欠薪单位)追偿的所有可能的权利,转让给被授权人,并随时提供一切可能的帮助。
授权人签章: 被授权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收款人(授权人)名称: 身份证号:
开户银行全称:
账号:
联系人: 电话:
授权人声明
本权益转让书所列内容为授权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有任何虚假由授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授权人承诺不再对获取的垫付款部分向第三人(欠薪单位)追偿,若违反该条款,自愿退回从被授权人处领取的垫付款。
3、因授权人与被授权人之间产生的任何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起诉。
4、因授权人的疏忽、过失等原因致使被授权人无法从第三人(欠薪单位)处追偿垫付的欠薪部分的,由授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件5
授权委托书
本人全权委托 代理本人追偿
(欠薪单位)拖欠本人的与垫付款部分等额的工资。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人 : 受托人:
日期: 日期:
附件6
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协议书
甲方(使用单位):
乙方(发放单位):
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协议。
一、使用金额:乙方发放给甲方人民币(大写) 。
二、计息方式:90日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2倍征收利息。
三、使用期限:90日,自 年 月 日 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还款方式:通过向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转账的方式还款。
甲方应保证按照《北辰区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用途使用周转金,即以此偿还拖欠的劳动者的工资。
担保方式: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相应价值的抵押物做担保,若抵押物为不动产或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时,应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2、抵押物事项:
(1)抵押物名称:
(2)所在地点:
(3)抵押物价值总额:
3、甲方抵押物价值低于本协议要求时,应在15天内向乙方提供新的抵押物,若甲方无法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担保时,乙方有权提前追偿已垫付的周转金本息。
4、甲方保证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甲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如乙方发现甲方抵押物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乙方通知甲方当即改正或可终止本协议,并追偿已垫付的周转金本息。
七、违约责任:
1、乙方有权监督周转金的使用情况,了解甲方的偿债能力等情况。甲方应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甲方若违反约定用途使用周转金,乙方有权要求解除协议并要求甲方提前偿还周转金本息。
2、甲方若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未清偿周转金本息,乙方有权在第二条规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30%的逾期利息。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利率计收利息。若超过3个月仍未偿还,乙方有权诉诸法律手段追回垫付的周转金,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仍不足以清偿的,乙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甲方继续追偿。
八、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有权向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其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日期:
附件7
抵押担保合同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通讯地址: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通讯地址:
为确保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协议书》(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以本合同项下之抵押物提供抵押担保,对甲方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抵押物
一、甲方以本合同“抵押物清单”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
二、本合同抵押物的共有权人(如有)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作抵押,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并出具承诺书。
三、抵押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四、抵押财产换发新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证书(明),导致本合同“抵押物清单”或者乙方收执的他项权证书或抵押权证明文件与上述新的权利证书(明)或登记机关的登记簿相关记载不一致的,甲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五、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抵押财产上因附和、混合、加工、改建等原因而新增的物也作为乙方债权的抵押担保,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办理必要的抵押登记手续。
六、甲方对自己占管的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负责维修、保养及发生的赋税费用,保证抵押物的完好,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和验证,甲方未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不得以出租、出售、转借等形式处分自己占管的抵押物。如果抵押财产价值已经或者可能减少,影响乙方债权实现,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第二条 担保金额及范围
本合同项下担保本金为 万元,担保范围除主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外,还及于由其产生的利息(包括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主合同及本保证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乙方为实现权利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置费用、税费、诉讼费用、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
第三条 抵押财产登记
一、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到相应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均由甲方承担。甲方应于抵押登记完成之日将抵押财产的他项权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乙方持有。
二、经乙方要求,甲方还应向乙方指定的公证机关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甲方自愿接受该强制执行。
第四条 优先受偿权
乙方对抵押物享有第一顺位的优先受偿权。乙方可以不先行使对甲方的其他担保权利,而直接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甲方同意,在任何情况下,乙方未行使或未及时行使其与甲方在其他贷款文件项下的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担保物权、违约救济权等均不得被视为乙方放弃行使权利,亦不会影响其充分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
第五条 主合同变更
一、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不因乙方给予甲方任何宽限、任何延期还款、与甲方对主合同的任何条款进行修改、变更或替换等情形而受任何影响。如发生上述情形,视为已征得甲方的事先同意,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
二、本合同抵押期限与主合同期限一致,如主合同期限延展,本合同期限随之延展。甲方应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三、乙方转让部分主合同债权的,有权不转让相应的抵押权。
第六条 保险
一、甲方须按乙方所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险种到乙方指定的保险公司办妥抵押物的保险手续。投保金额不得低于抵押物的总价值,投保期应长于主合同期限1-3个月,保险单正本必须注明乙方为第一受益人,并交由乙方保管。
二、在主合同借款还清之前,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
三、如抵押物发生意外损毁、灭失,保险公司依法不予赔偿的或所赔偿的金额不足甲方所担保的价值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重新提供乙方所认可的抵押物予以补足,否则,乙方可要求甲方及甲方对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并要求提前清偿。
第七条 抵押权
一、在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时,乙方有权处分抵押物以实现抵押权。
1、甲方构成主合同项下违约的;
2、乙方可以提前实现债权情形出现的;
3、甲方构成本合同项下违约的。
二、乙方实现抵押权时,有权与甲方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乙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抵押物所担保的全部债权的部分归甲方所有,不足部分由甲方清偿。若甲方与主合同甲方不是同一人的,不足部分甲方还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八条 陈述与保证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陈述与保证:
一、甲方是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所有人,并享有对抵押物的完全处置权,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所有权方面的争议及债务负担。
二、甲方完全了解主合同项下借款的实际用途,为主甲方提供抵押担保完全处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三、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被重复抵押。
四、如甲方为自然人,则同时保证抵押物不属于共有财产,或虽属于共有财产但已征得共有人书面同意。
第九条 违约事件及处理
一、违约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构成甲方对乙方的违约:
1、甲方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重大资产被扣押、查封、冻结、强制执行或被采取了具有同样效力的其它措施,或其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其他强制措施导致对甲方的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2、甲方为自然人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3、甲方以任何形式变更转移资产或者试图转移资产的。
4、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擅自通过赠予、交换、预售、出售、再抵押或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的;或发生抵押物价值减少、抵押物灭失或重大损坏等严重影响甲方偿还能力的情形。
5、甲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的行为或损及乙方正当利益或足以妨碍本合同正常履行的行为。
二、违约处理
如发生上述任一违约事件,乙方有权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并有权处分抵押物以实现抵押权,还可要求甲方赔偿由此违约事件对乙方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条 纠纷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议不成,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它约定条款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和终止
本合同自甲乙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三条 签署
一、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时,双方已就全部条款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讨论,双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抵押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抵押权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抵押物清单
抵押物名称 | 抵押物所在地 | 规格 | 数量或面积 | 权属状况(所有权、使用权)及证号(如有) | 评估价值 | 抵押金额 | 备注 | |
以上抵押物经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核实无误,作价总额 万元,作为《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协议书》附件。 | ||||||||
抵押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 抵押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