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北辰区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20000112011300018871XP/2020-00359 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
发 文 字 号 : 〔北辰政办发〔2019〕13号 〕 主 题 :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2019年04月19日发 文 日 期 :2019年04月19日
有 效 性 :
废 止 依 据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北辰区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天津市北辰区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辰政办发〔2019〕1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区直各单位:
《天津市北辰区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4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北辰区定向安置经济
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8〕377号)和国务院、市政府关于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北辰区城市规划区内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面向房屋被依法征收(拆迁)家庭出售的定向安置住房。
第四条 天津市北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发改委)是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我区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施管理。
天津市北辰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住建委)应协助区发改委做好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制定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一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六条 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一)开发成本
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2.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3.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4.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5.管理费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2%计算。
6.贷款利息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7、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收。
(二)税金
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
(三)利润
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3%计算。
第七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一)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
(二)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三)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
(四)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五)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第八条 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区发改委会同区住建委,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凡不具备在开工前确定公布新建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以及已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经批准转为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在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前,核算住房成本并提出书面定价申请,报送区发改委确定。
第九条 按本细则第八条第二款确定价格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定价申请应附以下材料:
(一)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报表和价格构成项目审核表;
(二)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立项、用地批文及规划、拆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三)建筑安装工程预(决)算书及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复印件;
(四)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五)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项费用应无涉及本细则第七条的相关费用,且无重复计算。
第十条 区发改委在接到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定价申请后,应会同区住建委审查成本费用,核定销售(预售)价格。对申报手续、材料齐全的,应在接到定价申请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决定。
第十一条 审查成本费用的原则:
(一)据实核算:申报单位填报《天津市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申报表》,并按申报表的内容,逐项提供真实有效的合同、票据和预(决)算书等材料。
(二)合理分摊:对同时包含应纳入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成本和不应纳入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成本的费用,应进行合理分摊。分摊过程要依据费用支出的对象,区分支出对象是否纳入经济适用房成本,依照该项费用支出计费方式,核定支出应纳入经济适用房成本的比例,按照比例核定该项费用应纳入住宅面积成本金额,具体费用具体核定。
(三)依法依规:审查成本费用要严格依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8〕377号)的有关规定,依法审查,确定各项费用应无涉及本细则第七条的相关费用,且各项费用无重复计算。
第十二条 开展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核定工作,应成立北辰区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核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承担面向房屋依法征收(拆迁)家庭出售的定向安置住房价格审批的申请受理、材料审核、政策把关、审核结果的复核等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发改委主要领导任组长,区发改委、区住建委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区发改委、区住建委相关科室工作人员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价格科,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开展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核定工作,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核定工作。
第十四条 按照本细则确定或审批的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同一期工程开发住房的基准价格。分割零售单套住房,应当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
第十五条 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上浮幅度,由区发改委在核定价格时确定,下浮幅度不限。
第十六条 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经区发改委确定公布或审批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在批准的房价外加收任何费用或强行推销及搭售商品;凡未按本细则规定确定或审批价格的,建设主管部门或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核发销售(预售)许可证。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区发改委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布区发改委批准的价格及批准文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建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负担卡制度。凡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建设项目收费,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按规定在企业负担卡上如实填写收费项目、标准、收费依据、执收单位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拒绝填写或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有权拒交,并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条 市场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涉及房地产建设项目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不按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收费政策,超标准收费以及其他乱收费行为要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督局)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督检查。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的价格行为的,由区市场监督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区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关于××××小区定向安置住房销售价格的请示(模板)
2. 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申报审核表
3. 关于××××小区定向安置住房销售价格的通知(模板)
附件1
关于 小区定向安置住房
销售价格的请示(模板)
天津市北辰区发展改革委:
一、说明小区概况: (包括项目座落地点、项目类型、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结构、容积率、绿化率、小区内设施等。)
二、商品住宅内部设施情况。
三、所申报的经济适用房计划住宅的平均销售价格。
年 月 日
(申报单位盖章)
附件2
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申报表 |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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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 | 建筑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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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坐落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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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价格构成 | 建筑面积 | 单方金额 | 费用总额 | |
一 | 征地费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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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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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建筑安装工程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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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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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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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管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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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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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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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税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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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维修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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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销(预)售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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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时间: | 填表人: | 填表单位盖章 |
附件3
关于××××小区定向安置住房
销售价格的通知
××××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小区定向安置住房销售价格的请示》收悉。经审核,你公司在北辰区××镇××村承建的××××小区为定向安置住房,其销售价格为政府指导价。销售住宅的建筑面积××平方米,可按平均每平方米不超过××元自行安排楼层、朝向差价。但最高售价不得超过每平方米××元。
以上住房销售价格应在销售场所明码标价。在标示的售房价格之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国家规定的代收代缴税费除外)。
××年××月××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