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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20000112011300018871XP/2020-00379 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

发 文 字 号 : 〔北辰政办发〔2020〕10号 〕 主    题 :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2020年08月03日发 文 日 期 :2020年08月03日

有   效  性 :

废 止 依 据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北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辰政办发〔2020〕1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区直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北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区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结合各自职能,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2020年7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北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天津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和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进行处置时,所订立的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管理。

第三条  合同类型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农村土地承(发)包,房屋建筑物、设施设备出(承)租、转(受)让,建设用地出租,工程建设、对外投资等经营性活动中需签订的合同。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框架内开展经营活动。订立合同要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有利于发展农村经济、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符合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和决议。

第五条  合同签订,应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严格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具体为“七步一公开”,依次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前,需由理事会就事项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提出方案,确定合同条款;合同条款必须经法律顾问审阅,并出具书面意见;监事会对合同草案进行审议;党员代表、成员代表讨论,村党组织审核;报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后;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将决议结果及时予以公开。

第六条  合同签订期限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土地承包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土地延包剩余期限。

第七条  工程建设类(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招投标的项目除外),集体资产资源对外出租、转让、流转类,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份额登记托管、转让、继承、赠与、质押等项目,应通过天津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实施,保证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  签订的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按照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委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承包合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津农委〔2020〕14号)执行,做到要素齐全,文字表述清楚,由各方当事人或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章。

第九条  合同签订结果应及时向全体成员公告。签订十日内,将合同原件一份报送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在合同期限内,不得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变动而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一条  因合同发生纠纷,合同中如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当事人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协商不成的,可向镇人民政府申请调解,也可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  合同管理应坚持“区指导、镇监管、村实施”的原则,实行专人负责的统一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区农业农村委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的行政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1. 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 指导各镇依法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其管理的落实情况;

3. 代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职责,负责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第十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1. 负责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2. 指导村订立、审核、备案合同,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3. 调解发生的合同纠纷,及时处理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4. 负责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第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合同管理主体,合同管理坚持“统一管理、专人负责”的原则,其职责是:

1. 负责合同的起草、论证、谈判、签订;

2. 负责合同的执行,对合同中的收支款项按合同约定履行;

3. 负责经济合同日常登记管理、档案归档和保管;

4. 解决合同纠纷及涉诉等相关事宜;

5. 完成与合同相关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建立档案借阅审批制度以及档案安全保管制度,防止档案遗失和受损。

第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指定专人负责合同管理,合同专管员收到合同后,按合同类别分类、编号,要符合档案管理规定。合同档案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合同意向书或方案;

2. 合同内容讨论研究的会议记录,履行民主程序形成的相关材料;

3. 镇人民政府及法律顾问的审核意见;

4. 合同正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补充条款、补充协议;

5. 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凡村集体经济组织、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受损的,由相关部门追究其党纪、政纪及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二年。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区农业农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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