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关于印发天津市北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20000112011300018871XP/2020-00221 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
发 文 字 号 : 〔 〕 主 题 :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2013年11月23日发 文 日 期 :2013年11月23日
有 效 性 :失效
废 止 依 据 :依据《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北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北辰政规〔2021〕1号 ),此文件废止。
关于印发天津市北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区直各单位:
《天津市北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案)》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1月 18日
天津市北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案)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分类分级
1.4工作原则
1.5适用范围
1.6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2办事机构
2.3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2.4现场指挥部
2.5专家组
2.6镇街、开发区机构
2.7企业(事业)单位应急机构
2.8应急志愿者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3.2预警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4.2先期处置
4.3响应等级
4.4指挥协调
4.5处置措施
4.6响应升级
4.7新闻报道与发布
4.8应急结束
5.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5.2社会救助
5.3调查评估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6.2物资保障
6.3资金保障
6.4医疗卫生保障
6.5治安保障
6.6通信保障
6.7交通运输保障
6.8公共设施保障
6.9气象服务保障
6.10科技支撑
7.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7.1宣传教育
7.2培训
7.3应急演练
7.4责任与奖惩
8.附则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应对突发事件行为,建立健全统一高效、科学规范、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应急体制和应对机制,提高我区保障公共安全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的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我区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北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根据其发生的过程、性质和机理分为四类:
①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②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③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④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4工作原则
①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始终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秉承生命至上的理念,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完善监测和预警机制,努力把应急准备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②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全区应急管理工作,属地为主、专业处置、分级响应、逐级提升,形成区镇两级管理、各部门分类指挥的突发事件应对体系。
③依法规范、整合资源。健全突发事件应对机制,推进应急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技术储备,推进应急系统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实现部门、条块、军地之间的协调联动。
④专兼结合、社会参与。以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骨干力量,企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为先期处置力量,组织、引导并发挥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辅助救援作用,逐步构建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应急救援体系。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北辰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主要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北辰区行政区域内应由北辰区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
1.6应急预案体系
北辰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六类应急预案构成:
①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重要依据,由区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
②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区有关部门牵头制定并报区政府下达实施。
③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相关部门根据区总体应急预案、区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事件制定的应急预案,报区政府备案。
④基层应急预案。具体包括: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基层预案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并报区政府备案。村委会、居委会根据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上级主管机构。
⑤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本市及行业有关法律法规,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制定的行动计划。
⑥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由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的主办单位针对有可能出现突发事件制定的行动计划并报区政府备案。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1.1北辰区人民政府是我区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关,设立天津市北辰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应急委员会)。
2.1.2区应急委负责领导全区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研究制定全区应对突发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审定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处置特别一般、较大突发事件;配合处置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负责协调与市应急委员会、驻区部队、武警支队、消防支队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联系;领导各镇街、开发区开展突发事件的相关应对工作;分析总结全区年度应对突发事件工作。
2.1.3区应急委主任由区长担任,常务副区长、政法委书记、宣传部部长、分管副区长、区武装部长、公安北辰分局局长等任副主任。
2.2办事机构
2.2.1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区政府办公室,加挂天津市北辰区综合应急指挥中心牌子。
2.2.2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主任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兼任,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的总协调。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2.2.3区应急办的主要职责是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收和办理向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承办区应急委员会应急管理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区应急委员会有关决定事项和区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指导全区应急管理体系、平台建设;组织编制、修订《北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部门、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督促协调用于全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市、区财政支持资金及时到位,并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收集突发事件信息,组织专业部门和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评估,报告评估结果和预案启动建议;按照市、区应急委的决定,组织、协调突发事件的处置和善后工作;协调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宣传培训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2.3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2.3.1为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区政府设立专项指挥部,包括:防汛抗旱、气象灾害、抗震救灾、消防安全、安全生产、交通安全、建筑工程与城市公共设施、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动物疫情、维稳联合应急、反恐和刑事案件、人民防空、金融安全应急指挥部。各专项指挥部指挥长一般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区维稳联合应急指挥部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维稳工作和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
2.3.2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是:研究落实应对相关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组织编制、修订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及应急保障预案,组织指挥本区一般、较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的落实和管理工作,制定专项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开展专业应急训练、演练和宣传教育工作等。
2.3.3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牵头部门组建,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作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负责督促、检查专项应急指挥部决策命令的落实情况,协调、指导成员单位开展相关应急准备与处置工作。
2.4现场指挥部
2.4.1根据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工作需要,由处置事件主责部门牵头,依托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
2.4.2现场指挥部工作职责是:全力组织伤员救治、人员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快速研判,确定现场处置方案,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调集应急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随时向区综合指挥中心报告事件处置进展,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处置能力时,应立即报请市政府协调处置。
2.5专家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各镇、街、开发区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分别组成技术专家组和法律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6基层应急机构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是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基层行政领导机构,建立健全镇街、开发区应急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突发事件管理工作。
2.7企业(事业)单位应急机构
本区所有企业(事业)单位要落实应急管理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和处置,组建救援队伍、落实应急物资器材、组织应急训练演练。业务上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同时按照突发事件属地管理原则接受所在镇街、园区的指挥。
2.8应急志愿者
建立健全应急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管理及调用机制,鼓励应急志愿者服务行为,引导应急志愿者服务行动,发挥应急志愿者服务作用,保障应急志愿者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的合法权益。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3. 1.1区政府、各镇街、园区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突发事件的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及时汇总分析、预测风险隐患信息,对可能发生突发事件及次生、衍生事件和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每年至少2 次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评估报告。
3.1.2区政府、各镇街、园区及有关部门要做好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及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隐患信息,预测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对可能发生突发事件及次生、衍生事件和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对排查出的每一个隐患,都要明确整改消除隐患,落实责任人,对短期内可以完成整改的,要立即整改消除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要制定应急预案,限期整改,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重大隐患,要停产整顿或关闭;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要研究采取政策、法律等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区域的负责部门通报。
3.1.3区政府、各镇街、园区及有关部门要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震、洪涝、干旱、地质灾害、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运、火灾隐患、排污单位、传染病疫情、动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3.2预警
3.2.1确定预警级别。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其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3.2.2预警信息发布。区政府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负责黄色和蓝色预警信息发布并向市政府或相应部门报告。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3采取应对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公布信息接报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点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②启动应急组织指挥系统,各级领导机构、办事机构、指挥机构进入战备状态,并按照各自职责展开工作;
③调集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和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④组织有关部门和应急专家,及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科学预测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确定突发事件响应的级别;
⑤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门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和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⑦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⑧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⑨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的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⑩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2.4预警调整与解除。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会商建议,按程序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发布。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措施。
3.2.5预警支持系统。充分利用现代监测技术手段,强化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建设。依托现有的资源,建立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区域和专业风险管理系统,提高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和监测预警能力。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4.1.1获悉突发事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立即向所在地镇、街有关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有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要及时向区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有关主管部门要向区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区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
4.1.2区政府根据事态进展,及时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应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级别和影响程度及时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
4.1.3对于一些比较敏感事件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区域,不受《分级标准》限制。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事件发生的镇街及相关单位要在30分钟之内上报区政府,区政府要在1 小时之内上报市政府,书面报告不得迟于事发后2 小时。
4.1.4涉及港澳台侨胞、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或境外涉我突发事件,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4.2先期处置
4.2.1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4.2.2事发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4.2.3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调动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4.2.4区政府接报后,迅速核实突发事件基本信息,对事态发展进行科学研判后,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应急指挥中心电话报告。
4.3响应等级
根据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处置能力,本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四级响应:
①Ⅰ级(特别重大)响应:突发事件涉及2 个及以上区县且呈现向全市或周边省市扩散态势,需市政府统一指挥进行应急救援行动或需请求国务院支援、协调的;突发事件后果已经或者将要造成人员特别重大伤亡、经济特别重大损失或特别重大危害的;市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或国务院已经启动Ⅱ级响应。
②Ⅱ级(重大)响应:突发事件涉及2 个及以上区县或超出事发区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需市政府组织力量处置的;突发事件后果已经或将要造成人员重大伤亡,经济重大损失或重大灾害的;市政府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和国务院已经启动Ⅲ级响应。
③Ⅲ级(较大)响应:突发事件发生地区县难以控制事态,并有向周边区域扩散态势,需请市政府组织专业力量支援或协调处置的;突发事件后果已经或将要造成人员较大伤亡或较大危害的;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认为有必要启动Ⅲ级响应或国务院已经启动Ⅳ级响应。
④Ⅳ级(一般)响应:突发事件发生地区应急力量能够有效应对的;突发事件后果已经或可能造成个别人员伤亡或轻微危害的;区人民政府能够有效处置。
4.4指挥协调
4.4.1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并组织指导镇街及相应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4.4.2超出区政府处置能力的,区政府请求市政府成立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指挥协调工作。
4.4.3启动Ⅳ级(一般)响应时,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区长或常务副区长担任,分管副区长任副总指挥;需要区多个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由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4.4.4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灾组、群众生活组、卫生防疫组、宣传组、社会治安组、恢复重建组、外事组、专家组等工作组。
4.4.5当国家和市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响应并成立国家、市政府突发事件指挥机构时,区政府接受国家、市政府突发事件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按照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5处置措施
4.5.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政府将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①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②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协调安排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③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正常;
④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的保护措施;
⑤启用区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⑥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以及大灾之后无大疫;
⑦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 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⑧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⑨加强舆情监管,依法打击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的行为。
⑩立即向市政府报告情况。
4.5.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区应急委员会、区委政法部门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①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的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互相对抗或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加强网络舆情监控和媒体引导,形成正面舆论强势;
⑧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⑨根据事态的发展向市政府报告情况。
4.6响应升级
当突发事件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已经超出初始判定的响应等级时,区政府应立即向市政府提出提升响应等级建议,市政府视情决定响应升级,组织、调动相关救援力量实施增援。
4.7新闻报道与发布
4.7.1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与发布,严格遵循“归口管理、政府发布、区别情况、分层报道、讲究方式、注重效果”的原则,按照国家政务公开相关规定,充分尊重公民的知情权,健全完善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和发布制度。
4.7.2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应急领导机构30分钟内形成文字稿件向区政府应急办报告;区应急办会同宣传部在事件发生后的1 个小时内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同时加强网络舆情的监控与引导以及手机短信的内容管理和情况分析,引导网民依法、理性的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7.3当发生突发事件后需成立现场指挥部时,应设置宣传工作组,负责突发事件的现场采访管理。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市、区主要新闻媒体、重要新闻网站、有关政府网站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
4.8应急结束
4.8.1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基本完成,经有关机构、专家评估,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控制和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4.8.2一般、较大突发事件由区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4.8.3应急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5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区政府对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①区民政局会同事发地点的镇街、园区做好灾民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切实维护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和焚化遇难者尸体,并做好死亡人员遗属的抚恤工作;
②公安北辰分局负责突发事件现场和灾民聚集生活场所治安防范工作,保证社会秩序稳定;
③区卫生局负责传染病及疾病危险因素的监测和控制,在灾民聚集的生活场所设置医疗卫生站;
④区运管局负责组织力量,做好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工作;
⑤区建委、市容园林委、工经委、房管局、水务局、公路北辰分局、城东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对市政、电力、供水、供气、供热,道路桥梁、市容园林等城市公共设施进行修复,保障企业及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⑥区工经委、商务委、农经委等部门要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帮助企业恢复生产或商贸活动,做好群众生活必需品的应急调拨分配方案,满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
⑦区环保局负责对突发事件现场的污染源进行监测,及时通报环境危害程度并提出处置建议,协调有关单位处置污染物,最大限度的控制环境污染;
⑧区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由政府补偿的标准办法,合理安排补偿资金,并会同审计局做好救援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跟踪审计;
⑨事发地点的镇街、园区要继续保持或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根据本地区受损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方案,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5.2社会救助
①区民政局统筹协调社会救助工作,会同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共同做好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接收、调拨、管理工作;
②区审计局对募集的灾害救助资金使用情况依法进行审计;
③区司法局负责对受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利;
④区红十字、慈善协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公益性团体和组织,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
⑤区总工会、团区委、妇联、红十字会等单位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心理评估、心里急救、心理危机干预等心理救援工作;
5.3调查评估
区政府负责一般、较大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区应急办和各镇街、开发区要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影响范围、受灾程度及突发事件应对过程进行全面客观地调查、分析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形成调查评估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报,一般不超过60天。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6.1.1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区人民政府以消防北辰支队为主体,综合执法局、安监局、市容园林委、卫生局、建委、环保局、质监局、公安北辰分局、气象局、交警北辰支队、移动北辰分公司、联通北辰分公司、城东电力分公司等有关部门配属部分兵力、人员。组建一支400人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作为区的拳头力量,第一时间用于重点方向和区域的应急抢险救援。
6.1.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区专业应急救援队是某一特定类型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行动的基本力量。主要承担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以及跨灾种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任务。编制人员4650人,根据实际编成13个分队,其中防洪抢险应急救援队1000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50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200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100人、环境监测应急救援队50人、工程抢险应急救援队500人、治安交管应急救援队500人、清融雪应急救援队1000人、医疗救护和食品卫生安全应急救援队300人、动植物疫情应急救援队150人、通信保障应急救援队200人、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队100人、物资运输应急救援队500人。
6.1.3军队和武警部队应急救援力量。充分发挥武警六支队、高炮206营、舟桥团的突击队作用,将武警六支队、高炮206营、舟桥团应急救援力量纳入全区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立健全军地协同机制,应急平台实现互联互通。按照遂行应急任务能力要求,配置必要的装备,加强有针对性的训练和演练。
6.1.4社会应急力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完善信息报告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努力提高应急队伍的社会化程度,形成群防群治队伍体系。
6.2资金保障
6.2.1建立应急专项资金和储备金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区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预算支出的1-3%设置应急储备金,用于当年预算执行的救灾开支以及其他难以预见突发事件的特殊开支。区人民政府每年从财政划拨200万元作为专项资金,用于区应急装备、交通、通信、物资储备、队伍演练、应急处置、专业培训等项支出。专项资金每年列支后结余部分,逐年积存,用作储备。
镇(园区)应急专项资金每年不得少于10万元,街道应急专项资金每年不少于5 万元;镇(园区)应急处置储备金按年度财政收入的1%预留,但每年不得少于100万元,街道应急处置储备金每年不少于10万元。
6.2.2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捐赠和救援。
6.2.3区应急办、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一旦出现违法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区应急委员会审批。
6.2.4建立巨灾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有关单位、有关部门要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6.3物资保障
6.3.1区应急办配备越野指挥车1 辆,小型发电机1 台及必要的野战帐篷、便携式床铺、指挥工具、各类应急抢险救援服装等应急指挥救援器材,保障应急现场指挥部开设。
6.3.2区发改委具体负责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有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管理协调机制。
6.3.3区商务委及区粮办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随时掌握本区生活必需品市场的总需求及储备库存、经营库存、生产能力和销售、价格的变化情况。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备品的储备管理工作,满足发生重大以上突发事件时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6.3.4区民政局负责保障基本生活救灾物资的储备。
6.3.5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按照专业需要,责成有关单位配齐应急救援所需装备和器材。
6.3.6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园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或者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6.4医疗卫生保障
6.4.1区卫生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建立医疗救治网络,编制药品和医疗物资储备计划,掌握医疗资源分布和救治能力,开展培训演练,提高医疗救援和疾病控制水平。
6.4.2发生突发事件时,应根据“分级救治”的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和需要,安排医护人员,准备医疗器械和救助药品,组织救护。
6.4.3区红十字会组建医疗救助志愿者队伍并开展专业培训,在区卫生局的统一组织下开展突发事件医疗救援的辅助性救援工作。
6.5治安保障
6.5.1北辰公安分局根据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拟制维持治安秩序行动方案,明确警力集结、交通控制、执勤方式等相关措施。
6.5.2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点公安部门要迅速在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6.5.3事发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6.6交通运输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推进综合运输网络体系建设,区运输管理局、交警北辰支队要加强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管理,建立突发事件紧急运输保障系统、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机制和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实现区域突发事件紧急交通运输统一指挥调度。
6.7通信保障
6.7.1区信息办、区文广局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体系。信息办负责组织相关通信运营企业建立并完善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必要时可依法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通信设施,确保应急通信畅通。
6.7.2通讯设备和线路发生故障时,相关通信运营单位应立即组织专业队伍抢修,迅速排除故障。如有需要,启用迂回线路或应急通讯车,调通应急电话,确保通讯网络的安全可靠。
6.8公共设施保障
6.8.1区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检测和处理。
6.8.2各镇街制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
6.8.3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要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要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6.9科技支撑
6.9.1区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公共安全综合研究机构建设,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进应急产业发展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6.9.2建立健全全区应急平台体系。区人民政府利用现有的资源,将区应急指挥综合中心平台与各镇街、园区及各部门建立起有线、无线网络通信联系。各镇街、园区及其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健全应急指挥场所、移动指挥系统、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
6.10气象服务保障
6.10.1区气象局负责提供天气预报并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制作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负责气象灾害的分析评估和影响评价工作,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增雨、防雹等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作业。及时开展突发事件发生地的气象监测和预报工作,将突发事件相关气象信息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
6.10.2区气象局负责组建突发事件气象保障服务专业队伍,储备必要的物资和装备,有效开展相关突发事件的气象保障服务工作。牵头组建气象灾害救援队伍并开展专业培训,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7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7.1宣传教育
7.1.1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工经委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7.1.2区总工会、妇联、团区委、红十字会以及其他群众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本部门、本系统、本区域的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
7.1.3各级各类学校要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主管部门要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统一购置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和教育部门编制的培训大纲和教材及各类突发事件通俗读本。
7.2培训
7.2.1区委组织部、宣传部、区应急办、区人力社保局等部门要制定应急管理培训规划,将应急管理培训纳入公务员培训内容,有计划地组织政府系统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进行应急管理培训,提高政府系统领导干部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7.2.2团区委会同区应急办、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加强应急志愿者的招募、组织和培训,使其掌握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突发事件应对基本功能,增强现场组织、自救互救及配合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工作的能力。
7.3应急演练
7.3.1综合演练。由区应急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各相关单位进行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检验我区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演练针对的突发事件的不同种类,选定不同的场所,重点演练突发事件通信联络、应急反应、现场处置、协调配合和指挥协同等方面的工作。演练结束后及时对演练进行评估,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改、补充相应的应急预案。专项演练每年不少于2 次。
7.3.2单项演练。各相关单位要按照在处置突发事件工作中担负的任务组织单项演练,检查应急反应、协调配合、现场反应和现场处置能力。组织单项演练的部门或单位要将演练方案报区应急办,由区应急办对演练进行监督和考察,单项演练结束后15天以内将演练总结上报区政府应急办。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订、调整相应的应急预案。
7.3.3各镇街、园区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
7.3.4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实际开展应急演练。
7.3.5全区各中小学每季度组织不少于一次紧急疏散演练。
8附则
8. 1 责任与奖惩
8.1.1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应急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中。
8.1.2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区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8.1.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②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③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④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⑤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⑥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⑦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⑧不及时归还被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8.2预案管理
8.2.1本预案由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 9月修订,由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
8.2.2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8.2.3区总体预案、专项预案原则上每3 年修订1 次,其他预案根据实际情况,由牵头制定部门适时组织修订。
8.2.4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区政府《天津市北辰区突发事件总体预案》(北辰政发〔 2010 〕 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