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关于印发北辰区加强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20000112011300018871XP/2020-00258 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
发 文 字 号 : 〔北辰政发〔2017〕30号 〕 主 题 :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2018年01月02日发 文 日 期 :2018年01月02日
有 效 性 :
废 止 依 据 :
关于印发北辰区加强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辰政发〔2017〕30号
关于印发北辰区加强政府和国有企业
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区直各单位:
依据《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关于加强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审联〔2010〕1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经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北辰区加强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北辰政发〔2011〕13号),作出修改。
《北辰区加强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稿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北辰区加强政府和国有企业
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规范建设项目资金运行,促进项目建设程序依法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关于加强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审联〔2010〕1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区、镇政府及其所属国有企业、公司(以下简称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包括:全部使用预算资金、专项建设资金、政府和国有企业举借债务筹措资金的建设项目、其他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管理
第三条 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建设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基本建设程序的审批工作。区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竣工验收等建设施工全过程的管理、监督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建设项目预(结)决算的审核工作。区审计局有计划地对重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项目建设必须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完善建设成本控制制度,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建设项目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工程监理制度、招投标等管理制度。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招投标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施工、监理企业不得非法转包,不得挂靠、借用资质承揽工程。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购置设备时,要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的规格、型号、数量进行采购。符合政府采购内容的设备,要履行政府采购的管理程序。
第六条 建设项目在履行招投标程序前,建设单位要将工程预算报区财政局评审。区财政局依据相关资料,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报告。
第七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设计标准进行项目建设,工程变更严格遵守“先批准,后变更;先变更,后实施”的原则,对未经批准而进行的变更不予认可。
第八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在施工现场共同确认工程变更情况,签字并注明时间。凡出现变更手续不全,变更资料有涂改痕迹等情况,工程结算时一律不予确认。
三、建设资金管理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规定建账核算,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 建设单位同时承建多个建设项目时,每个建设项目必须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同一个建设项目不论其建设资金来源、性质,原则上在同一账户核算和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支付建设工程资金,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编制工程竣工结算,区财政局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评审机构对竣工结算评审,确定工程造价。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结算评审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
四、监督范围
第十四条 区审计局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区审计局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要突出重点,加强对项目建设审批程序、工程招投标、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拨付使用等内容的审计监督。
五、监督责任
第十六条 区审计局对审计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作出审计决定,依法进行纠正。对应当由其他部门纠正和处理的,审计局依照规定向有关部门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
第十七条 区审计局开展重点建设项目审计,因特殊需要可委托或者聘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相关专业人员参与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相关审计费用由区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约束机制,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有条件的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不具备独立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条件的,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和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管理的要求,履行内部审计监督职责,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管,规范建设程序和资金管理程序。定期组织和开展建设项目的审计,检查评估建设项目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认真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管理控制上的风险,防止问题发生。
六、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行政审批局、建设管理委员会、财政局、审计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同时废止北辰政发〔2011〕13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