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辰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20000112011300018871XP/2020-00278 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
发 文 字 号 : 〔北辰政发〔2020〕2号 〕 主 题 :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2020年03月05日发 文 日 期 :2020年03月05日
有 效 性 :
废 止 依 据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辰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北辰区政府投资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辰政发〔2020〕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区直各单位:
《北辰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北辰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辰区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和《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级政府投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区级政府投资,是指利用区、镇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区级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统筹平衡、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区级政府投资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政府投资决策、计划、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机制,协调解决政府投资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区发展改革委是区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区级政府投资审批管理、计划编制和推动实施。
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区级政府投资资金,安排年度预算,办理资金拨付,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领域内使用区级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区发展改革委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政府投资管理协作机制。
第六条 区级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本区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各部门及相关单位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所需资金。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七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区级项目(以下统称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和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部门负责审批初步设计,其中投资概算由区发展改革委核定。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具有重大影响的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经区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向区发展改革委和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初步分析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全面分析论证建设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达到规定的深度,并对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技术参数和投资概算,达到规定的深度,且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
初步设计中提出的投资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
第十三条 初步设计中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百分之十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区发展改革委报告,区发展改革委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四条 国家和市级发展规划、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部分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以及为应对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按照规定可以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区发展改革委和相关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
第十六条 按照国家、市规定应当上报国家、市审批的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其申报工作由区发展改革委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办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等楼堂馆所项目应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等楼堂馆所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采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安排区级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市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章 政府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八条 本区通过编制北辰区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未纳入区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政府投资。
第十九条 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市级发展规划、专项规划,提出本行业的区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建议。
已经列入国家和市级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的项目,可以直接进入区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
对已经列入区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由相关部门督促指导项目单位,开展工程专项论证及设计工作,加快办理各项前期手续。
第二十条 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向区发展改革委报送下一年度区级政府投资计划建议。
区发展改革委应当依据北辰区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及国家、市宏观调控政策,统筹研究相关部门报送的计划建议,与区级财政年度预算衔接平衡后,拟订区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四章 政府投资建设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区发展改革委和相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区发展改革委和相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二十四条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由于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和区发展改革委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十六条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竣工验收。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单位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接收。
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完成工程结算报告的编制及审核工作,并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第二十七条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形成的固定资产,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产权登记。
第五章 政府投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监督检查区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向区人民政府专题报告。
第二十九条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建立绩效评估机制,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
第三十条 区发展改革委和相关部门依法接受单位和个人对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具体实施参照《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