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赋予部分街镇综合执法职权具体事项目录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2011300018871XP/2022-00010 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
发 文 字 号 : 〔北辰政发〔2020〕13号 〕 主 题 :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2020年08月11日发 文 日 期 :2020年08月11日
有 效 性 :有效
废 止 依 据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赋予部分街镇综合执法职权具体事项目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第11号政府令)和《关于推进街镇综合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4〕25号)精神,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在有农业的区县实施街镇综合执法工作的批复》(津政函〔2015〕21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北辰区调整街镇执法事项的批复》(津政函〔2019〕138号)要求,经区政府第91次常务会审议,现将《赋予部分街镇综合执法职权具体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请各街镇(双街、天穆经济发达镇除外)以及区各有关部门遵照执行。
2020年8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赋予部分街镇综合执法职权具体事项目录
一、行政处罚事项(30项)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型 | 领域 |
1 | 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资源 | 行政处罚 | 水务 |
2 | 向城市排水设施以外的河道管理范围弃置堆放垃圾 | 行政处罚 | 水务 |
3 | 在城市排水设施以外的河道堤防滩地种植 | 行政处罚 | 水务 |
4 | 在城市排水设施以外的河道内设置拦河渔具捕捞 | 行政处罚 | 水务 |
5 | 在城市排水设施以外的河道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葬坟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 行政处罚 | 水务 |
6 | 在引黄济津水源保护范围内设立摊点、市场,在城市排水设施以外的河道水体中洗涤衣物、清洁车辆和容器 | 行政处罚 | 水务 |
7 | 未取得卫生许可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 行政处罚 | 卫生健康 |
8 | 不建立禁烟管理制度、不设置禁烟检查员、不开展禁烟宣传教育工作 | 行政处罚 | 卫生健康 |
9 | 在禁止吸烟区域不设置醒目禁止吸烟标志 | 行政处罚 | 卫生健康 |
10 | 在禁止吸烟区域内设置烟缸等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 行政处罚 | 卫生健康 |
11 | 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内吸烟者不予以劝阻 | 行政处罚 | 卫生健康 |
12 | 餐饮场所、歌(舞)厅、公共浴室不设置吸烟室又不禁止吸烟的 | 行政处罚 | 卫生健康 |
13 | 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吸烟且不听劝阻的 | 行政处罚 | 卫生健康 |
14 | 未经批准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 行政处罚 | 环保 |
15 | 未经批准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 行政处罚 | 环保 |
16 | 在道路及社区非指定区域内焚烧花圈、纸钱及其他丧葬用品 | 行政处罚 | 民政 |
17 | 在街道、楼群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摆放或者焚烧纸牛、纸马等迷信用品,进行吹打念经、抛撒纸钱等迷信活动,或者在干线道路两侧摆放花圈、花篮,影响周围群众生活和通行 | 行政处罚 | 民政 |
18 | 非法从事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殡葬服务业务 | 行政处罚 | 民政 |
19 | 非法从事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殡葬设备、用品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 | 行政处罚 | 民政 |
20 |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 行政处罚 | 消防 |
21 |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 行政处罚 | 消防 |
22 | 未经备案变更,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的 | 行政处罚 | 商务 |
23 | 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行政处罚 | 文化 |
24 | 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文化 |
25 | 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 | 行政处罚 | 文化 |
26 | 以游商、地摊的形式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 行政处罚 | 文化 |
27 | 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 | 行政处罚 | 应急 |
28 | 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企业和个人,违反规定经营(含储存)本市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的 | 行政处罚 | 应急 |
29 | 影响社会救助工作 | 行政处罚 | 民政 |
30 | 影响优待抚恤工作 | 行政处罚 | 退役军人 |
二、行政检查事项(35项)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型 | 领域 |
1 | 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 行政检查 | 市场监管 |
2 |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 | 行政检查 | 农业 |
3 |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 | 行政检查 | 市场监管 |
4 |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经营药品 | 行政检查 | 市场监管 |
5 | 未经批准,擅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 | 行政检查 | 市场监管 |
6 | 非法收购药品 | 行政检查 | 市场监管 |
7 | 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 | 行政检查 | 市场监管 |
8 | 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 行政检查 | 市场监管 |
9 | 在用电梯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 行政检查 | 市场监管 |
10 | 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 | 行政检查 | 市场监管 |
11 | 未将电梯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 行政检查 | 市场监管 |
12 | 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电梯应急照明正常有效、紧急报警装置能够有效应答的 | 行政检查 | 市场监管 |
13 | 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或未办理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而擅自办学 | 行政检查 | 教育 |
14 | 向城市排水设施倾倒垃圾、粪便和扫入泥沙 | 行政检查 | 水务 |
15 | 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和抛入明火 | 行政检查 | 水务 |
16 | 擅自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等危害水工程安全 | 行政检查 | 水务 |
17 | 占用、封堵防汛抢险通道影响防汛抢险 | 行政检查 | 水务 |
18 | 未经批准擅自修建水上设施 | 行政检查 | 水务 |
19 | 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护岸林木 | 行政检查 | 水务 |
20 | 在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采砂、采石、取土未办理许可证的 | 行政检查 | 水务 |
21 |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 行政检查 | 卫生健康 |
22 | 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 | 行政检查 | 人力社保 |
23 |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 | 行政检查 | 人力社保 |
24 | 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 行政检查 | 环保 |
25 |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 行政检查 | 环保 |
26 | 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 行政检查 | 环保 |
27 |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 行政检查 | 民政 |
28 |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 行政检查 | 民政 |
29 | 在住宅楼房外檐上增设门窗、拆窗改门或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 | 行政检查 | 住建 |
30 | 将住宅楼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等经营性用房 | 行政检查 | 住建 |
31 |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 行政检查 | 消防 |
32 |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 行政检查 | 消防 |
33 | 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擅自从事互联网服务营业经营活动 | 行政检查 | 文化 |
34 |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 行政检查 | 民政 |
35 |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超过标准不按规定告知审批管理机关,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 行政检查 | 民政 |
注:《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街镇综合执法工作的实施方案》
(北辰政发〔2015〕6号)中已经下放的224项执法权需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