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籍回津落户
返籍回津落户
原为我市家庭户的居民,因上学、毕业分配、工作调动、投靠亲属等原因将户口迁到外省市落户,现已返津稳定就业创业或退休返津稳定居住生活,在津具有本人或配偶、子女、父母名下合法产权住房的,可以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落户,逐级报分局审核后办理。
1.迁移人到场填写《户口迁移申请书》;
2.迁移人居民身份证;
3.迁移人《天津市居住证》或超过6个月的居住登记证明(内部查询确认);
4.迁移人户口由我市迁出记录(能够通过公安机关内部查询的免予提交);
5.申报落户前6个月在本市连续正常缴纳社保的记录,且同期外省市无缴纳社保记录(内部协调人社部门核实确认);对退休返津居住生活的,须提供退休证明或领取退休工资的相关手续;
6.落户地《居民户口簿》;
7.落户地点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