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十二五”期间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4-08-07 14:51 来源:北辰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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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北辰政办发〔2011〕45号

  转发区教育局拟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十二五”期间教育督导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区直各单位:

  区教育局拟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十二五”期间教育督导工作意见》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十二五”期间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中发〔2010〕12号)和《天津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津党发〔2010〕17号)精神,完成北辰区教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目标,全面落实教育改革发展任务,本着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的原则,现就进一步加强“十二五”期间教育督导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创新工作机制

  (一)根据国家和本市关于“探索建立相对独立的教育督导机构,独立行使督导职能”的要求,组建“北辰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推动全区教育督导工作。

  (二)根据“十二五”期间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工作安排,建立三年一轮的覆盖政府及其部门、各级各类学校的督导运行机制,由区教育督导委员会组织的专家组实施。第一轮为2010年--2012年。2012年下半年首先对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教育工作进行督导,同时对区政府所属有关部门落实教育职责情况试行督导,对实施“十二五”规划进行中期推动。第二轮为2013年--2015年。2015年全年安排面向区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职业教育的各类督导,全面评价落实“十二五”规划的情况。

  (三)、根据每个督导周期内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点要求,确定不同督导对象重点项目。在达到全面要求的基础上,突出对重点项目的评价。对重点项目中设定“红线”项目。包括依法落实政府教育经费“三个增长”,按照规定确保新建居民小区配套学校(含幼儿园)同步完成,加快学校内涵发展,提升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水平,切实防范学校食物中毒、人群踩踏等恶性事故等,实行“一票否决制”。

  (四)督导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教育工作,要根据相关标准对镇街履行教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督导评估,同时要随机督导该镇街所属基础教育学校,随机督导学校数量一般不少于该镇街同类学校总数的1/3。

  (五)采取基础性评价和发展性评价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教育督导。基础性评价的所有项目,根据规定的标准均以“达标”或“不达标”确定基础得分。发展性评价确定的重点项目,根据项目所取得的创新成果和特色建设给予不同等次加分。最后,累计所有项目的基础得分和等次加分,得出督导总分。其中,如“红线”项目没有达到规定要求,被督导单位此轮督导总分即为0分,不在评价其他项目。

  (六)各类督导结束以后,由区教育督导委员会向被督导单位进行书面反馈,肯定成绩与经验,指出问题和提出建议,并要求限期整改存在问题。由区教育督导委员会向社会公布督导结果,并按照各单位总分进行全区排名。被督导单位整改到期后,区教育督导委员会组织专家组回访复查。对于回访复查仍不合格的单位,区教育督导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并继续限期整顿。结果发布后,区教育督导委员会要受理单位、个人举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纠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处理相关责任人。

  (七)区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各类教育督导结果,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对被督导单位及其负责人,进行表彰奖励或问责处罚。

  督导结果总分达到优秀等级的区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级各类学校,区教育督导委员会报请区人民政府审定,并授予区教育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其中,对排名领先的镇街,推荐市级教育工作先进单位。上述单位的负责人也将分别获得相同层级的荣誉称号。对于获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对于“红线”项目没有达到规定要求,评估总分为0分的单位,以及基础分数不能及格的单位,一律实行问责。该单位负责人要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书面检讨工作,校长要进入不称职名单,并由主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八)建立比较完备的教育质量评估体系,积极推进教育教学质量实验区各项工作的落实,做好教学质量监测和评价工作,并为各校提供服务,及时调整发展策略。

  二、完善评估标准

  (一)实行分类督导制度,本着坚持督学与督政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的原则,依据国家和我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对政府及其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的工作要求,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有关规定,建立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特殊教育及教育系统相关部门的评估标准,并设定相应的评估工作程序,逐步形成科学、完善的评价体系。

  (二)制定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检查标准。

  (三)修订《关于镇街政府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督导检查标准》,并结合市政府颁布的《关于普通高中现代化建设评估标准(2010--2015)》、《关于幼儿园现代化建设评估标准(2010--2015)》、《关于特殊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评估标准(2010--2015)》,《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评估标准(2013--2015)》等标准,制定我区具体实施方案。 

  三、优化督学队伍

  (一)督学是执行教育督导任务,履行教育督导职责的人员。我区教育督导队伍由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组成。根据这两类督学队伍的组成结构、工作特点,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引导督学确立职业理想,强化职业道德,提高专业能力,严守督导纪律。

  (二)改善队伍结构,设立督学准入制度,即专职督学测考进入,兼职督学先训后进,要充实相当数量在职在岗的领导和骨干教师,进修、教研、科研、装备站等教育机构都列入督导室成员单位。实行自荐、推荐和组织认定筛选督学。督学资格认定条件为,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较高的政策水平、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较强的文字能力。身体健康,经过专门培训并达到合格标准。认定工作由区教育督导委员会组织实施,按照综合管理、办学条件、教师队伍、教育教学等4个专业类别进行认定。认定过程须经过审查资料和考查、考试两个环节进行综合评估。部分资深专家经区教育督导委员会确认后,可免考。通过督学资格认定的人员由区教育督导委员会统一颁发督学资格证书,并登记注册,归入督学人才资源库,分类储备。专职督学可直接取得督学资格。兼职督学由区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督导工作的实际需要,定期从取得督学资格并经过登记注册的人员中聘任。

  (三)继续实行专职督学职级制,试行兼职督学职级制。专职督学中设置总督学、一级督学、二级督学、三级督学和见习督学五个职级,并制定相应职级的督学职责。兼职督学职级参照专职督学执行。

  (四)加强督学队伍的专业培训。区教育督导委员会每年定期聘请专家开展时事政策、法律法规、教育理论、教育统计、教育测量、教育评价、教育督导、课程改革、学校建设等方面的专题讲座。区教育督导委员会适时开展督学岗前“练兵”活动,每年一至两次走出去请进来培训督学,采取自学自研交流学访和民主评议资格等形式提高专业化水平;安排2-3次督导工作经历,边实践、边学习、边提高,逐步提升督学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五)加强教育督导科学研究工作。进一步完善督学资格认定制度、督学职级制度,深入探索适合我区实际的督学责任区建设模式,开展初中督导评估的指标体系及相关标准的研究。成立教育督导研究室,努力提高督学专业化水平。

  四、加强机构建设

  (一)区教育督导委员会要加强对全区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不断创新教育督导管理体制、机制,充分发挥统筹规划、协商议事、民主决策的作用。教育督导工作要接受学校、媒体和社会各界监督。

  (二)区教育督导委员会设总督学一人,副总督学若干。区教育督导委员会主任任总督学,副主任兼任副总督学。总督学聘任首席督学1人,负责督导工作的专业指导。

  (三)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为区教育督导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区教育督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负责提出督导工作意见和决策草案,提交区教育督导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督导室下设四个组。综合组主要负责督导室常规运转、督学责任区的组织及管理、教育督导科学研究及督政工作,督导一组主要负责小学督导工作,督导二组主要负责初中、高中的督导工作,督导三组主要负责职、成、幼及教育系统相关部门的督导工作。

  北辰区教育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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