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辰区小企业创业基地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5-08-19 09:39 来源:北辰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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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辰区千企转型升级行动计划》(北辰政发〔2014〕8号)精神,健全我区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建设,改善创业环境,鼓励小型、微型企业集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北辰区小企业创业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基地)是指经天津市北辰区工业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工经委)认定,由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经营管理,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提供孵育空间和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 区工经委负责创业基地的认定、组织和管理工作。各镇、街、开发区、示范园区负责创业基地的推荐工作,并指导本地区创业基地建设与管理。

  第四条 创业基地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

  第二章 创业基地的条件

  第五条申报创业基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运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在本区,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管理规范,具有滚动孵化小型、微型企业成长的功能。

  (二)基地建设手续完备,符合本区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产业定位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三)基地拥有完整的运营管理团队,大专以上学历的管理人员占50%(含)以上。

  (四)楼宇型基地的建筑总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生产型基地的厂房总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综合型基地建筑总面积在12000平方米以上。

  (五)楼宇型基地入驻小微型企业不少于20户,生产型基地入驻小型、微型企业不少于10户,综合型基地入驻小微型企业不少于15户。

  第三章 创业基地的申报和认定

  第六条 申报创业基地的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天津市北辰区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1);

  (二)基地运营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三)基地基本情况介绍,包括历史沿革、经营范围、人员与组织机构、厂房场地、基地发展投资等情况;

  (四)基地入驻企业名录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上年完税证明汇总表及完税证明;

  (六)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到位凭证、付息凭证;

  (七)创业基地认定文件;

    第七条 创业基地的申报遵循公开征集、自愿申报的原则。各镇、街、开发区、示范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对所推荐创业基地出具推荐意见,填写《天津市北辰区小企业创业基地推荐表》,并附被推荐基地的申请材料,报区工经委。

  第八条 区工经委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现场考察,通过审核的报区政府审批,经审批合格后授予“天津市北辰区小企业创业基地”称号。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九条重点支持盘活闲置土地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和创业基地优化服务环境建设项目。项目内容包括:

  1、满足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发展所需的服务场地、标准厂房等建设和改造项目;

  2、水、电、气等必要的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改造项目;

  3、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商务、培训、信息、咨询、投融资、技术支持、市场开拓等相关服务所必要的设备、设施的建设和改造项目;

   第十条支持标准:对创业基地建设项目和服务环境建设项目,按照项目实际贷款额的6%给予贷款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项目贷款合同期限至少在一年期以上。同一项目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区财政支持资金专款用于创业基地建设项目和服务环境建设项目。

  第五章 审批和管理

  第十一条区工经委每年不定期组织项目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区工经委。

  第十二条 区工经委、区财政局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对符合资金使用条件和范围的拟支持项目报区政府审批。经区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区工经委和区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列入项目资助计划的企业,凭下达的项目资助计划通知,到区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三条 区审计局负责对年度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项目单位违规使用资金的,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采取相应措施收回违约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工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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