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北辰区促进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实施办法细则
索 引 号 :11120113572349232T/2023-00001 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北辰区金融工作局
发 文 字 号 : 〔津辰金融规〔2020〕2号 〕 主 题 :地方金融发展
成 文 日 期 :2020年12月31日发 文 日 期 :2020年12月31日
有 效 性 :有效
废 止 依 据 :
北辰区促进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实施办法细则
北辰区促进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实施办法细则
一、政策实施周期和执行范围
1.实施周期:政策中相应业务发生时期以企业与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时间为准,合同时间起始范围在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内。
2.政策执行范围:北辰区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依规经营的企业,经过申请审核符合条件的,均可享受政策;为北辰区企业服务的在天津市注册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以及专业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经过备案准入的符合要求的,均可享受政策。
本办法中“企业以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以及商标等知识产权获得银行贷款(经过评估、担保、质押等环节)”所指银行为北辰区内银行机构。
二、政策实施内容
(一)企业以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以及商标等知识产权质押,通过银行+担保+专业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模式获得银行贷款,且不能有实物抵押、股权质押等其他保证方式(个人连带责任除外),可享受每贷款年度贷款额2.5%的补贴。
增加额度的且增加额度部分以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以及商标等知识产权质押,通过银行+担保+专业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模式获得银行贷款的,增加额度部分可享受2.5%的补贴。
(二)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服务。对符合条件、经过备案准入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照为区内企业提供担保额较上年增长部分的1%给予奖励,单个机构每年最高奖励30万元。新备案准入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照当年为区内企业提供担保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机构每年最高奖励30万元。
(三)鼓励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为区内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服务。对符合条件,经过备案准入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按照当年较上年新增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业务规模的1%给予奖励,单个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每年最高奖励30万元。新备案准入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按照当年为区内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业务规模给予1%奖励,单个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每年最高奖励30万元。
三、服务机构准入条件
上述融资性担保机构和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采取备案准入制。通过审核的服务机构,需向北辰区金融局签订承诺书。
(一)融资性担保机构准入条件
1.依法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业资格,并能独立、正常开展业务;
2.连续两年信用评级在A级以上;
3.不以盈利为目的,担保费在1.5%以下。
(二)需要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的资料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已通过年检的金融许可证;
3.近两年信用评级报告;
4.征信报告。
(三)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准入条件
1.具有从事知识产权运营的专职工作人员(具有相关资质证书等);
2.知识产权运营工作特色鲜明,已稳定运行2年以上;
3.基本形成知识产权运营的主导业务。
(四)需要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提供的资料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本机构组织架构及运行情况。
四、政策兑付的时间和要件
(一)政策兑付时间:企业贷款到期,并已偿还全部本息后,可向区金融局申请兑付。
(二)申请要件
1.企业申请补贴时需提供的材料
(1)营业执照;
(2)法人身份证;
(3)质押知识产权证书;
(4)企业与银行签定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本;
(5)融资性担保机构与银行签定的《保证合同》,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本;
(6)银行出具的《借据》,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本;
(7)企业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本;
(8)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9)知识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登记证明;
(10)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凭证和利息清单。
(注:以上资料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2.融资性担保机构申请奖励时需提供的材料
(1)年度为北辰区企业提供担保情况的明细(需银行确认盖章);
(2)融资性担保机构征信报告;
(3)融资性担保机构为服务企业开具的收费凭证复印件。
(注:以上资料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3.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需提供的材料
(1)年度为北辰区提供评估企业的明细(需受托机构确认盖章);
(2)专利价值风险评价分析服务协议;
(3)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为服务企业开具的收费凭证复印件。
(注:以上资料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五、本《实施细则》由北辰区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