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北辰区促进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实施办法

索   引  号 :11120113572349232T/2023-00002 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北辰区金融工作局

发 文 字 号 : 〔津辰金融规〔2020〕1号 〕 主    题 :地方金融发展

成 文 日 期 :2020年12月31日发 文 日 期 :2020年12月31日

有   效  性 :有效

废 止 依 据 :

北辰区促进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要求和对金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天津市《关于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良好环境的规定》和《北辰区关于进一步服务企业家提升营商环境的工作措施》,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优化金融服务环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或机构,依据本办法给予支持:

(一)北辰区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依规经营的企业;

(二)经北辰区金融局审核并备案的专业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

(三)在天津市注册经北辰区金融局审核并备案的融资性担保机构。

第三条 对经国家科技部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科技局认定的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市工信局认定的企业技术服务中心、市金融局认定的拟上市(进入后备库)企业,以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以及商标等知识产权获得银行贷款(经过评估、担保、质押等环节),按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的2.5%给予贴息支持,每个企业年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四条 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服务,按照为区内企业提供担保额较上年增长部分的1%给予奖励。单个融资性担保机构每年最高奖励30万元。

第五条 鼓励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为区内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服务,按照当年较上年新增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业务规模的1%给予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奖励。单个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每年最高奖励30万元。

第六条 对给予企业的补贴资金,纳入科技投入,由区财政和属地财政按财政体制分成比例分别担付,由区财政统一拨付;对为企业提供相应服务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及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奖励资金,由区财政统一承担拨付。

第七条  本办法由北辰区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正式执行,有效期五年。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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