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金融局 财政局印发北辰区关于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加快新动能引育的有关政策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20113572349232T/2023-00003 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北辰区金融工作局

发 文 字 号 : 〔津辰金融规〔2022〕1号 〕 主    题 :地方金融发展

成 文 日 期 :2022年04月18日发 文 日 期 :2022年04月18日

有   效  性 :有效

废 止 依 据 :

金融局 财政局印发北辰区关于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加快新动能引育的有关政策的通知

金融局 财政局印发北辰区关于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加快新动能引育的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我区企业利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加快新动能引育,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北辰区关于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加快新动能引育的有关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金融局           财政局

2022年4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北辰区关于支持企业上市融资

加快新动能引育的有关政策


为牢牢把握国家多层次资本市场改革契机,深入推动我区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对经济转型升级、发展方式转变、融资渠道拓宽的作用,激发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的内生动力,持续增强资本市场对全区新动能引育工作的支持服务作用,依据《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印发关于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加快新动能引育有关政策的通知》(津金融局〔2020〕17号)和《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金〔2020〕64号),制定以下政策:

一、加强入库企业政策支持

(一)对经市金融局认定纳入重点培育上市企业资源库的企业,支付的上市签约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上市费用,区财政按照50%比例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经市金融局认定纳入重点培育上市企业资源库的企业,入库培育后发生的贷款担保费用和贷款利息,区财政按照50%比例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长不超过2年,金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三)对上市申报材料经有权机构正式受理的企业,区财政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本条所指上市申报材料经有权机构正式受理指:企业将上市申报材料报至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场所并获得正式受理。

二、支持引入上市企业

对迁址至本区发展的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公司回归A股且注册在本区的,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企业,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在其他板块上市的企业,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本条所指上市公司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场所上市的企业。

迁址至我区的上市公司还应符合下列条件:1.企业应具有保持上市公司资格所需的持续经营能力、规范运营能力及其他必需条件;2.完成注册地址变更前两年内,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主管机关予以处罚的情形;3.完成注册地址变更前两年及专项资金补助申请、审核期间,企业未被有权机关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作出终止企业股票上市决定。4.完成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借壳上市的上市公司迁址我市的可视实际情况不受第2条、第3条条件限制。

三、上市专项资金补助实行总额管理

为实现上市专项资金补助的公平、公正,确保企业通过各种方式上市所获支持政策的一致性,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企业通过各种方式获得的上市、挂牌区级专项资金补助累计不足1000万元的,成功上市后予以一次性补足;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北京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场所上市的企业通过各种方式获得的上市、挂牌区级专项资金补助累计不足500万元的,成功上市后予以一次性补足。

企业成功上市后获得的专项补助资金应用于奖励对企业上市作出特殊贡献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功人员。其中,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应符合国家及本市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相关规定。

本条所指成功上市包括: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场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四、附则

1.本政策适用于在北辰区注册的企业。

2.符合上述政策的企业在市级专项资金审核通过后,我区启动区级专项资金申报受理工作。

3.本政策由区金融局负责具体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4年12月31日废止。自2022年1月1日至本政策公布之日起,注册在我区的企业通过各种方式上市,所享受资金补助政策参照本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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