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依据、条件公示(殡葬)

发布日期:2022-07-12 16:00 来源:北辰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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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六款,对违规办理丧事活动进行处罚。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对制造、销售不合格标准的殡葬设备进行处罚。

根据《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十二条,对在街道、楼群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摆放或者焚烧纸牛、纸马等迷信用品,进行吹打念经、抛撒纸钱等迷信活动,或者在干线道路两侧摆放花圈、花篮,影响周围群众生活和通行进行处罚。

根据《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十二条,对在道路及社区非指定区域内焚烧花圈、纸钱及其他丧葬用品进行处罚。

根据《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对不按规定出售墓穴或者骨灰存放格位进行处罚。

根据《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进行处罚。

根据《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十一条,对遗体外运进行处罚。

根据《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对非法从事遗体运送、存放进行处罚。

根据《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私自修建墓地进行处罚。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对擅自兴建殡葬设施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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