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辰区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北辰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2-14 14:50 来源:北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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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服务生产经营主体需求和适应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要求,按照农业农村关于先打后补工作要求,根据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北辰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北辰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工作方案

   (联系人:蔡乐    联系电话:26390320

                                                          2023年2月1日

附件:

北辰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

先打后补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服务生产经营主体需求和适应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要求,维护养殖健康和降低系统性风险,按照农业农村关于先打后补工作要求,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 工作目标

树立生产者防疫、受益者付费理念,支持市场机制在强制免疫疫苗经销、采购、免疫服务等环节起决定性作用,通过实施先打后补,加快建立富有活力、高效规范、监管有力的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按照《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2023年天津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津农委20232)关于推进“先打后补”工作要求,2023年,对畜禽规模养殖场全面实施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政府招标采购强免疫苗停止供应畜禽规模养殖场。2025年,逐步全面取消政府采购强制免疫疫苗。各镇及辖区动物防疫中心站提前做好强制免疫疫苗政策调整宣传工作,根据场户存栏数量合理发放疫苗,杜绝“囤苗备用”现象发生。

二、补助事项

(一)补助对象。按照自愿申请、自行采购、自主免疫和规模场全覆盖的原则,在本范围内参加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的畜禽养殖场户。

(二)补助周期。补助周期原则上为每年度81日至下年度731日。2022年补助周期自121日起计算。

(三)补助标准

生猪:补助疫苗种类为口蹄疫疫苗O型和A,补助标准为自繁自养2.44/头,非自繁自养1.6/头。

奶牛:补助疫苗种类为口蹄疫疫苗O型和A和布病疫苗,补助标准为8.4/头。其中,口蹄疫3.15/头,布病5.25/头。

肉牛:补助疫苗种类为口蹄疫疫苗O型和A和布病疫苗,补助标准为2.73/头。其中,口蹄疫2.1/头,布病0.63/头。

羊:补助疫苗种类为口蹄疫疫苗O型和A、布病和小反刍兽疫疫苗,补助标准为3/只。其中,口蹄疫2.36/只,小反刍兽疫0.47/只,布病0.19/只。

种禽:补助疫苗种类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H5H7亚型,补助标准为0.7/羽。

蛋禽:补助疫苗种类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H5H7亚型,补助标准为蛋鸡0.7/羽,蛋鸭、蛋鹅0.4/羽。

肉禽:补助疫苗种类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H5H7亚型,补助标准为肉鸡、肉鸭0.1/羽,肉鹅0.2/羽。

以上补助标准由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疫苗政采价格、免疫程序和财力情况等进行动态调整。

(四)补助数量

1.生猪、肉牛、羊、种禽、蛋禽、肉禽等。将出栏数量作为补助数量。具体以补助周期内出栏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中产地检疫畜禽数量为准。

2.奶牛。将存栏数量作为补助数量。具体以补助周期内各镇农办和养殖场户每年两次(两次清点数量的时间间隔不少于4个月)联合清点的奶牛存栏数量的平均值为准。

(五)补助资金测算

补助资金=补助周期内补助动物数量*补助标准。测算的补助资金不得高于补助周期内实际采购疫苗发票总金额。

(六)申请补助条件

1.疫苗合法合规。符合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规定的强制免疫病种要求,从合法正规渠道自行购买、贮藏和使用国家批准的强制免疫疫苗,且疫苗(亚型)病种适用畜禽范围与申请补助的畜禽一致。

2.免疫效果达标。场内畜禽应免尽免;养殖场户应每年自行对申请补助的病种免疫抗体水平进行2次(上下半年各一次)检测,免疫效果达到规定标准。

3.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依规建立免疫档案、佩戴畜禽标识、申报产地检疫、实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积极配合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开展动物疫病监测采样、流行病学调查和监督管理。

4.如实填报信息。参加先打后补的场户应按要求留存疫苗购置发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票据,如实填写养殖档案,确保信息管理系统数据与线下数据一致、相互印证。

三、工作流程

根据农业农村部要求,适时启用信息化监管方式,具体要求另行通知。目前,实行线下监管方式,具体流程如下:

(一)备案申请。有意愿参加先打后补的畜禽养殖场户应认真填写《天津市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养殖场户备案申请表》(见附表1)和《天津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承诺书》(见附表2),于每年615日前将上述备案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提交所镇农办审核备案。参加2023年度先打后补的畜禽养殖场户,应于2023215日前完成备案申请。

(二)备案审核

1.镇级初审。各镇农办应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初审工作。初审时应对照天津市放心猪肉质量安全全程监管可追溯系统(以下简称放心猪肉系统),并结合平时掌握情况进行材料初审和现场核实,审核通过的,应留存一份养殖场户备案申请材料(附表1、附表2),另一份加盖公章后连同相关纸质材料一并提交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2023年度先打后补应于2023227日前完成镇级初审。

2.区级审核。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应于每年710日前完成审核。对备案材料不齐全、数据异常的养殖场户应驳回申请予以修改完善。区级审核完成后,应于每年725日前以区农业农村委正式文件形式将参加先打后补企业名单和有关信息(样式见附表3)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2023年度先打后补的畜禽养殖场户,应分别于2023310日、320日前完成区级审核和名单报送工作。

(三)疫苗管理。养殖场户应妥善保存自行采购疫苗的发票,能清晰反映购置疫苗外包装(箱或瓶)二维码、商品名称、生产单位、生产日期、批号、规格、数量等信息的照片,并将采购和使用情况填入《天津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疫苗采购和使用情况表》(见附表4),非自行申报养殖场及时报送免疫信息并由辖区动物防疫中心站同步录入放心猪肉系统

(四)补贴申请

养殖场户应于每年85日前完成上一个补助周期补助资金的申请,如实向各镇农办提交上一个补助周期内免疫抗体检测报告、疫苗采购发票、《天津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疫苗采购和使用情况表》《天津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补助申请表》(见附表5),以及补助数量证明材料(上述材料,一式两份)。申请补贴养殖场户饲养畜种为奶牛的,以加各镇农办公章的《奶牛存栏核定表》(见附表6)作为补助数量证明材料;其他畜禽,以加盖区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公章的《产地检疫出证统计表》(见附表7)作为补助数量证明材料。

申请补助资金的先打后补养殖场户应妥善保存免疫档案、疫苗采购发票、抗体检测报告、出栏检疫等补助申请材料,保存期2年以上。

(五)补助审核

1.初审上报。各镇农办应于每年820日前完成初审。综合补助周期内对养殖场的监督检查结果,核查申报主体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抗体检测、疫苗票据、检疫出证以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情况,并核对养殖场上报的补助金额,合格的将免疫抗体检测报告、疫苗采购发票以及相关表格(附表4567)提交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

2.审核确认。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应于每年831日前完成审核。重点对镇提交的养殖场户补助经费申请信息进行审核,逐项查看补助资金申请材料,审核有关数据和佐证资料,必要时可实地调查复核。补助金额以区级审核结果为准。

各镇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应妥善留存养殖场户申请补助材料,保存期2年以上。

(六)结果公示。区级审核确认后,应将符合补助要求的场户名称、法人姓名、坐落地址、存出栏畜禽、疫苗种类和疫苗名称等基本信息和免疫抗体抽样监测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区农业农村委应于915日前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市农业农村委提交审核结果和资金申请,同时抄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申请内容应包括免疫效果监测、资金审核结果(见附表8)等。

(七)补助发放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对各区资金申请进行认真核查,确定全市补助发放对象和金额,于920日前将有关情况报送市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农村委商市财政局及时下达资金计划文件。区农业农村委和区财政局严格按照资金计划文件要求,通过一卡通或银行转账等方式将补助资金足额发放给养殖场户。

其它。备案申请、备案审核、补贴申请、补贴审核等时间或其它事项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四、监督管理

(一)强化组织领导

明确职责分工、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实施要求、监管措施等内容;各部门对本辖区实施先打后补场户审核有关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等方面严格审核;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对预算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设立先打后补工作举报电话,并将补助政策内容、申请参加场户名单、补助标准、补助金额及补助发放名单等信息在本部门或区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加强调度,保证先打后补工作按计划有序开展,申请、审核、公示、补助等各环节档案资料完善。

(二)强化日常监管。区农业农村委要组织做好先打后补养殖场户的监督检查,对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镇农办及辖区动物防疫中心站日常管理等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重点对参加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企业履行法定义务情况开展监督抽查,对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通报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组织开展本区兽用生物制品生产和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全面实施二维码追溯管理制度,严格规范疫苗冷链贮存运输管理,确保强制免疫用疫苗质量和有效供应。

对监督检查和抽样检测中发现养殖场户存在未按规定购买强制免疫疫苗,未开展强制免疫,未建立免疫档案、佩戴畜禽标识,不配合监督管理,通过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或者因免疫不到位、管理不规范、责任不落实引起重大动物疫情的,不予补助并依法进行处理。

(三)强化资金监管。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及时做好补助经费的发放工作,补助经费的核定发放需要有完整的程序和手续,杜绝现金发放,保证工作严谨规范。按要求组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工作,对预算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四)强化技术指导。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要组织好对畜禽养殖场户的技术指导,特别是免疫程序的制定、疫苗种类的选用、免疫操作的规范等方面,不断提高畜禽养殖场户自主强制免疫的技术水平,确保免疫质量。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要加强对畜禽养殖场户的动物疫病免疫抗体水平监测,监测结果要及时通报各镇农办和畜禽养殖场户。

1.天津市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养殖场户备案申请表

2.天津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承诺书

      3.天津市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养殖场汇总表

      4.天津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疫苗采购和

        使用情况表

      5.天津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补助申请表

      6.奶牛存栏数量核定表

      7.产地检疫出证统计表

      8.资金审核结果明细表


附表1

天津市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养殖场户备案申请表

申请年度:

养殖场名称

地址(精确到村)

畜禽种类

法人姓名

法人电话

上年度

出栏量

目前存栏量

下年度预估饲养量

动物防疫合格证号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发证时间

营业执照号码

营业执照发证时间













申请养殖场户负责人签名(盖章):                          申请时间:

    

      各镇农办审核(盖章):                              审核时间:                                 


附表2

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养殖场

强制免疫承诺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和我市有关文件要求,为切实做好本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现承诺如下:

一、严格按照国家和天津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相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各项防控政策,改善提升动物防疫条件,健全完善动物防疫制度,落实免疫、消毒、监测、疫情报告和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控措施。

二、依法从具备相关疫苗生产资质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或有资质的销售企业采购符合我市强制免疫要求的疫苗。配备兽医技术人员和相应疫苗储存条件,建立真实完整的疫苗采购、使用记录,并如实将本场自购疫苗品种、数量、生产厂家等信息向镇(乡、街道)和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备案。所购强制免疫疫苗仅限本场(养殖场在本市饲养的)畜禽免疫使用,不倒买倒卖。

三、在执行国家和我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基础上,制定和实施本场动物免疫方案,积极做好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和布鲁氏菌病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保证畜禽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80%以上(布鲁氏菌病除外)。

四、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免疫、饲养、消毒、无害化处理等记录,建立健全动物免疫档案和畜禽养殖档案,定期报送免疫信息。

五、主动加强本场内动物疫病监测和免疫效果评价,及时对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动物进行补免,确保本场饲养动物常年处于有效保护状态。

六、积极配合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实施的动物疫病监测采样和免疫抗体监督抽检。

七、因违反国家规定或本承诺,造成本场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或免疫抗体不达标的,本养殖场(人)愿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接受处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自愿放弃强制免疫疫苗补助资金。

承诺书由养殖场(户)法人签订,一式份。分别由承诺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镇农办备案存档。

                          人:     (公章)

                         承诺时间:   


附表3

天津市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养殖场汇总表

区:

养殖场名称

法人/负责人

联系方式

地址

畜禽种类

当前

存栏数

上年度出栏数

申请直补的   疫苗种类

备注























































合计

---

---

---

---



---

---

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盖章:                                

                                  


附表4                              

天津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疫苗采购和使用情况表

养殖场户名称(盖章):

购入批次

疫苗名称

疫苗类型

数量

批号

规格

生产企业

生产日期

有效日期

使用日期

使用量

剩余量

1


































2


































3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表5

天津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补助申请表

养殖场信息

养殖场名


地址


法人/负责人


联系方式


防疫条件合格证编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银行账号


开户行


饲养情况

(万头/只)

畜禽种类


畜禽类型

当前畜禽存栏

补助周期内检疫出栏

补助周期内无害化处理

补助周期内免疫存栏

补助周期内免疫出栏

补助周期内累计免疫

//







后备/育成







商品/







合计







自购疫苗情况

疫苗名称

累计购买数量(ml/头份)

采购经费













合计



畜禽存/出栏/免疫情况(万头/只)

本补助年度(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内,本场畜禽存栏/出栏/免疫情况如下:

申请经费金额

根据核定的直补年度内本场畜禽存栏/出栏/免疫情况,按照相应补助标准,特申请直补年度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补助资金:               万元。

本人承诺,以上申请信息真实准确,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镇(乡、街道)负责动物防疫工作的机构材料审核情况

自购强制免疫疫苗采购合同与发票是否齐全

是     

养殖场免疫档案、饲养档案是否规范齐全

是    

补助周期内出栏动物(除死亡等特殊情形)是否均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是    

场内死亡动物是否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

是    

是否具有资质的兽医实验室出具的相关动物疫病免疫抗体检测报告原件(每年1份)并检测合格

是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核定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核定的畜禽存/出栏/免疫数量(万头/只)

经现场核查/比对产地检疫证明存根和申请人申报数量,最终核定,本补助周期内该养殖场畜禽存栏/出栏/免疫情况如下:

核定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年度监督检查情况

年    月    日 (盖章)

区负责动物防疫工作机构核定的补助金额

按每存栏/出栏/免疫1头只畜禽补助元标准核算,并比对该场自主采购疫苗总金额,本直补年度应补助该场经费总额为:            万元。

年    月    日 (盖章)

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意见

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6

奶牛存栏数量核定表

养殖场名称:                               

养殖场地址:

第一次核定情况:

(镇乡街道负责动物防疫工作的机构)和养殖场户共同核定:日该场存栏共计/只。

养殖场户盖章:     镇乡街道负责动物防疫工作的机构核实人员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第二次核定情况:

(镇乡街道负责动物防疫工作的机构)和养殖场户共同核定:日该场存栏共计/只。

养殖场户盖章:     镇乡街道负责动物防疫工作的机构核实人员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直补年度平均存栏:

综合次现场核实结果,该场年度平均存栏/只。

养殖场户盖章:    镇乡街道负责动物防疫工作的机构核实人员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注:两次清点间隔时间应不少于4个月。


附表7

天津市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产地检疫统计表

养殖场名称:


养殖场地址:


养殖场法人姓名:


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


饲养动物种类:


检疫信息

检疫日期

起运地点

到达地点

用途

运载方式

数量(头)

备注







































































养殖场(户)产地检疫情况

______-_______日期间,本场共计产地检疫______(畜禽种类)_______(头//羽)

本人承诺,以上表格中填写信息真实准确,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审核意见

年     月     日(加盖公章)

注:1.养殖场(户)应自行填写基本信息检疫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无误并加盖公章上交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审核。

2.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仔细核对检疫证明信息,如信息准确,应加盖单位公章;如信息不准确,应及时反馈养殖场(户)修改重报。


附表8

资金审核结果明细表

       —        年   月   日

区:                                                           单位:万(头只、毫升、头份、元)、次

养殖场名称

法人  代表

联系

方式

畜禽种类

当前存栏数

补助周期内检疫出栏数

补助周期内累计免疫数

补助周期内免疫效果监测次数

疫苗

种类

自购疫

苗数量

补助单价(元)

补助总

金额





























































合计

---

---

---

---




---

---



                                                                              

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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