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辰区2024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4-04-30 10:10 来源:北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字号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落实天津市农业污染防治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农业污染防治工作有关要求,进一步提升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质量和效益,促进农业绿色发展,改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高标准做好我2024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将秸秆综合利用工作与年度三农重点任务要求紧密结合,坚持农用优先、产业导向、多措并举,完善秸秆综合利用方式,扎实推进秸秆科学还田,健全收储运体系,培育壮大秸秆利用主体,加强秸秆资源台账建设,强化科技服务保障,探索建立可推广、可持续的产业发展模式和高效利用机制,引领秸秆综合利用提质增效。

    (二)工作任务及目标。工作任务是完成全区农作物秸秆的综合利用工作,农作物主要包括:小麦、玉米、水稻、棉花、高粱、豆类等大田农作物。工作目标是达到农业农村部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标准,全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保持在99%以上,秸秆还田率不低于60%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方式以粉碎后直接还田和粉碎后离田外运为主,力争全年农作物秸秆基本实现全量化综合利用。

    全区涉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作业的镇及相关单位包括:大张庄镇、西堤头镇、双口镇、青光镇、双街镇、小淀镇、北仓镇、宜兴埠镇、辰悦公司等八个镇及其他相关单位。

    (三)完成时限。

    1、2024年4月30日前,区农业农村委完成北辰区2024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制定。

 2、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三夏”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机械化作业。

 3、2024年7月30日前,各相关单位完成“三夏”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验收工作,并及时向区农业农村委上报2024年“三夏”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作业补助资金申请。

 4、2024年12月30日前,完成玉米、棉花、高粱、豆类等“三秋”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机械化作业(如遇特殊情况未完成,区农业农村委应督导有关镇加快秸秆处理进度)。

 5、2025年3月31日前,完成水稻秸秆离田外运。

 6、2025年4月30日前,各相关单位完成“三秋”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验收工作,并及时向区农业农村委上报2024年“三秋”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作业补助资金申请。

    二、重点任务

    区农业农村在北辰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面履职尽责,具体开展下列工作。

    (推进秸秆粉碎还田。充分考虑整地、播种、田间管理、病虫害防控、农民意愿等因素,分区域、分作物示范推广各种秸秆还田技术模式,形成适应机械化生产、助力后茬作物稳产优质的秸秆还田规程。在关键农时组织各级技术服务人员下沉一线开展技术指导,提高科学规范还田技术覆盖率。针对秸秆还田技术的薄弱环节和广大农民反应的突出问题,可以组织力量在示范基地开展联合攻关,形成农机农艺一体化综合技术解决方案。要参照秸秆机械化还田技术标准,完善作业技术路线和技术模式,指导农户和农机服务组织,按照技术标准和作业要求开展秸秆机械化还田,促进农田土壤固碳增汇,提升耕地质量,助力稳产高产。

    (拓宽离田利用渠道。优化农作物秸秆利用的肥料化、饲料化、原料化、燃料化、基料化结构,加快先进成熟技术推广应用,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和经济效益。鼓励畜牧养殖和青贮、黄贮及饲料加工等秸秆利用途径,促进循环利用可持续发展。

    (建立秸秆资源台账。切实摸清农作物秸秆资源底数,全面掌握利用情况,按照农业农村部统一部署,规范建立台账,并通过秸秆资源台账系统平台上报。

    (强化典型示范引领。要围绕秸秆沃土、秸秆养畜、清洁能源等进行创新实践,形成一批秸秆综合利用典型样板,选择基础条件好的田块、收储场地、利用主体等建设不少于2个秸秆综合利用展示基地,展示秸秆综合利用新技术新成果,推广应用可操作能落实的秸秆利用模式。

    (消除秸秆焚烧隐患。加强农作物秸秆禁烧宣传,充分利用现场会、培训会、各项比武活动等时机宣传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利用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以及微信、微短视频等新媒体平台,多渠道、多角度宣传《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有关内容和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科普知识。对不适宜机械化作业的小、边、散地块,要充分发挥各乡镇主体作用和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补助资金使用,消除农作物秸秆焚烧隐患。

    三、技术路线

    (一)实施农作物秸秆粉碎直接还田处理,技术路线如下:

    1、小麦秸秆综合利用技术路线:

    ①秸秆留低茬粉碎还田:小麦收获(小麦联合收割机作业、留低茬)→秸秆粉碎还田(拖拉机带秸秆粉碎还田机作业)→松土覆盖→播种夏玉米。

    ②秸秆留高茬免耕播种:小麦收获(小麦联合收割机作业、留高茬)→免耕播种夏玉米。

    2、玉米秸秆综合利用技术路线:

    ①玉米人工收获秸秆粉碎还田(拖拉机带秸秆粉碎还田机作业)→松土覆盖。

    ②玉米机械收获(加装秸秆粉碎装置联合收割机作业,一次完成玉米收获和秸秆粉碎还田作业)松土覆盖。

    3、大豆秸秆综合利用技术路线:

    秸秆留低茬粉碎还田:大豆收获(谷物联合收割机作业、留低茬)→秸秆粉碎还田→松土覆盖

    (二)实施农作物秸秆粉碎离田外运,技术路线如下:

    1、水稻秸秆综合利用技术路线:

 水稻收获(水稻联合收割机作业)→秸秆收集(拖拉机带搂草机作业)→秸秆打包(拖拉机带秸秆打包机作业)→秸秆运出田间送至利用企业。

 2、棉花秸秆捡拾粉碎收集作业技术路线:

 棉花人工采摘收获→棉花拔秆机拔秆作业→晾晒→棉秆捡拾粉碎收集→运输。

 四、资金管理

    (一)资金计划。2024年北辰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专项资金126万元,全部为中央财政和市财政预算安排项目管理遵循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的原则,补助资金实行先作业、后补助原则

 (二)支出范围。中央财政和市财政秸秆综合利用补助资金只用于秸秆机械化还田、离田作业补助;区级秸秆综合利用补助资金用于秸秆综合利用作业补助、区级奖励及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宣传经费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作业机具购置补贴等。对秸秆综合利用纳入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项目补贴范围的,不享受本补助。

 (三)补助标准

    1、作业补助标准

 ①对开展农作物秸秆粉碎直接还田机械化作业的按40元/亩标准给予补助。

 ②对开展农作物秸秆粉碎离田机械化作业的按45元/亩标准给予补助。

 2、区级奖励标准

 年底领导小组对各相关单位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按照各镇考核得分情况兑现作业补贴奖励,奖励标准为每亩0-5元,具体考核细则详见《北辰区2024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考核办法》。

 (四)补助面积。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补助面积以实际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作业面积为准,并以各镇及各相关单位上报的2024年度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粮补)核准的面积为依据,如实际作业面积与粮补面积不符,有关镇、单位需做出文字说明。

 (五)补助方式。北辰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作业补助资金的发放采用“先作业、后补助”的方式,区农业农村委、各镇及各相关单位必须依据《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23〕11号),将作业补助资金及区级奖励资金全额拨付给实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机械化作业的作业主体或土地经营主体。

 (六)组织验收。区农业农村委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强化组织推动,抓好宣传动员、技术培训、质量监管、验收检查等基础管理工作。要严格项目全程管理,落实项目招投标等制度,做好项目文件资料及实施过程资料的档案管理,并在关键节点检查作业质量和真实性,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区农业农村委要结合实际制定区项目验收办法。在农作物秸秆按农时处理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向区农业农村委提出验收申请,区农业农村委应在30日内组织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及时将验收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七)资金使用。项目资金具体使用办法及相关作业补助标准详见《北辰区2024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资金下达。项目年度内,待区级验收公示无异议后,区农业农村委向区财政局提交有关材料,区财政局审核通过后结合预算安排情况拨付补助资金,相关单位要及时兑付资金。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分管领导及区属各镇(不包括天穆镇)主管农业副镇长、各相关单位分管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委农业管理科。负责日常业务工作、数据统计、资金申报等工作。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把任务落实到村;村要把任务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到农户、到地块,与作业方签订作业合同。各单位要按照宣传教育与依法惩处相结合,重点防范与全面治理相结合,狠抓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与露天禁烧相结合的工作思路,充分利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多措并举,协调联动,努力把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格考核管理。领导小组将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纳入年度政府目标管理,对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组织保障和工作成效等方面进行打分考核。

 各单位负责对辖区内实施的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作业开展全面检查和验收,并组织各村开展工作自评,上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对各村的自评情况进行实地抽查,抽查率不低于该镇实施作业村的20%。(此项考核的具体内容详见《北辰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考核办法》)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办公室按各单位实际验收合格面积兑现补助资金及区级奖励资金。

 (三)大力宣传引导。要加大对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公益宣传和秸秆综合利用实用技术培训。进一步提高经营主体认识,营造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通过投放公益广告、下乡进村宣传、发放明白纸、悬挂标语横幅、村中广播等形式,大力宣传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好处,要适时召开现场会、培训会,大力推广各类秸秆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

 (四)强化监督检查。要加大对粉碎还田装置使用的检查力度,推动就地粉碎还田,针对田间农作物秸秆焚烧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从源头上消除隐患。同时,要加大对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督导各镇按进度完成秸秆综合利用任务,坚决杜绝秸秆露天焚烧现象,努力推动农作物秸秆全量化利用。各镇要结合农业生产特点,全面掌握各类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进度,并分别于3月、6月、12月底前填报《天津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进度统计表》,11月底前报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补助面积情况统计表》。

 对不适宜机械化作业的零、小、边、散地块,督促农业经营主体及时处理,消除隐患,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严防农作物秸秆焚烧。

 (五)加强资金监管。下拨到各单位的补助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滞留、挪用资金、不得用于发放工资、奖金及福利等。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补助资金的发放情况应按照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实施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附件:1、北辰区2024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2、天津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进度统计表

       3、北辰区2024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考核办法

       4、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补助面积情况统计表



                                    天津市北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4月16日




附件1:

北辰区2024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

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23〕1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是指通过实施农作物秸秆机械化还田、离田作业,农作物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等项目,实现农作物秸秆能源化、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补助资金是指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扶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农作物秸秆补助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的原则,突出引导性和激励性。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  职责分工

(一)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制定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资金管理办法,规范管理流程;负责编制农作物秸秆项目实施方案,严格执行公示等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农作物秸秆项目检查及日常管理工作,对农作物秸秆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管。

(二)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农作物秸秆补助资金预算,按照年度资金计划和有关规定拨付补助资金,配合区农业农村委做好农作物秸秆项目检查和验收工作。

(三)各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履行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主体责任,如实统计各类农作物种植面积,督导各村按季节完成秸秆综合利用任务;按照区《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严格落实公示等管理制度,积极组织开展巡查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补贴对象、标准

第五条  补助对象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作业补助的补助对象为实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机械化作业的作业主体或土地经营主体。

第六条  补助资金用途

市级秸秆综合利用补助资金只用于秸秆机械化还田、离田作业补助。

区级秸秆综合利用补助资金用于秸秆综合利用作业补助、区级奖励等。

市、区两级补助资金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购置车辆及通讯器材等与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补助标准

(一)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作业补助标

1、对开展农作物秸秆粉碎直接还田作业的按40元/亩标准予以补助。

2、对开展农作物秸秆粉碎离田机械化作业按45元/亩标准给予补助。

(二)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区级奖励标准

年底领导小组对各镇及各相关单位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及奖励标准依据《北辰区2024年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考核办法》执行。按照各镇、各单位考核得分情况兑现区级奖励,奖励标准为0-5元/亩,奖励资金由被考核单位统筹使用,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购置车辆及通讯器材等与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作业标准

玉米联合收割机必须加装秸秆粉碎装置,收割的同时进行粉碎还田并及时进行机耕覆盖作业,秸秆切碎长度不得大于10厘米割茬不得高于8厘米;小麦秸秆进行离田外运或粉碎还田处理,秸秆切碎长度不大于10厘米,留茬不得高于15厘米;水稻收割必须使用半喂入水稻联合收割机收获(不粉碎秸秆),秸秆进行打捆离田外运,留茬不得高于8厘米;大豆、棉花秸秆离田外运。

对未进行秸秆综合利用和秸秆粉碎还田后未进行松土覆盖以及有焚烧过火面积的,一律不得给予补贴。

第四章  补贴程序

第九条  核实验收

各单位要指导辖区内各村与作业主体签订作业合同。在还田、离田作业整个过程中镇人民政府及各相关单位负责组织检查、核实和作业后的验收。

第十条  公示监督

核查验收后,由各单位在办公所在地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天,公示无异议后,经村委会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交镇政府、单位审核汇总上报。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

依据各单位提交的核查验收表以及公示、证明材料,区农业农村委联合区财政局进行实地抽查验收(抽查比例为不少于各镇自然村的20%)。抽查验收合格后由区农业农村委将财政资金拨付到镇人民政府,各镇人民政府应及时把资金拨付到验收合格的土地经营主体或作业主体。

辰悦公司等其他相关单位可依据实际情况,向区农业农村委提起申请,由区农业农村委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作业主体或土地经营主体。

领取资金时必须由本人签字(有单位法人的,由法人签字),不允许他人代领。

各单位在申请资金拨付时,需要向区农业农村委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具体如下:

1、作业补助资金请款报告;

2、秸秆综合利用作业合同;

3、秸秆综合利用核查验收表。

第五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对秸秆项目的日常管理和检查,掌握秸秆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对验收不合格的,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三条  区农业农村委对秸秆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做好文件资料及实施过程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区农业农村委要根据实施方案在关键的时间节点检查过程管理的质量和真实性,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严格整改。

第十五条  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应当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秸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补助资金实行“专人负责、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区农业农村委要加强信息公开,全面公开补助政策和实施方案,并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天

第十七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骗取、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如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委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有效期截止到2025年5月30日。                    




附件2

天津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进度统计表

填报                              统计时间:           

一、秸秆综合利用作业情况

作物种类

种植面积(万亩)

秸秆综合利用进度(万亩)

已播下茬(万亩)

焚烧隐患(万亩)

粉碎还田

离田外运

青贮

黄贮

水稻








小麦








玉米








棉花








其他








离田秸秆综合利用情况(万亩)

肥料化

饲料化

燃料化

基料化

原料化

收储场暂存







投入作业机具

收割机(加装秸秆粉碎还田装置)

秸秆捡拾打捆机

秸秆混埋(深松、深翻、旋耕、耙地)

二、巡查推动情况

成立巡查组

累计检查粉碎还田装置

累计出动巡查人员

人次

其中本月出动巡查人员

人次

发现焚烧火点

过火面积

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宣传工作情况

召开现场会

召开动员会、部署会

开展下乡进村宣传

印发宣传材料

张贴、悬挂、刷涂标语口号

投放公益广告、媒体宣传报道

四、其他工作动态





附件3:

北辰区2024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

工作考核办法


为切实做好我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有效遏制露天焚烧秸秆行为,更好地改善和提升大气质量,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北辰区2024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考核涉及的对象为全区内所有涉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作业的镇及其他相关单位,包括:大张庄镇、西堤头镇、双口镇、青光镇、双街镇、小淀镇、北仓镇、宜兴埠镇、辰悦公司等八个镇及其他相关单位。

二、考核内容

农作物秆秸综合利用工作采取百分制办法进行考核,考核主要包括组织保障和工作成效两个方面。

(一)组织保障(30分)

1、加强组织领导(15分)。成立以主管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农作物秆秸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及时部署全年的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落实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要求。未成立领导小组的不得分,责任人不明确的扣15分。

2、落实责任措施(15分)。建立三级管理网络的得5分,未建立起完善的管理网络的不得分,实行定员定岗,包干到人,构筑严密防范体系,建立村级秸秆综合利用巡逻队得10分。

(二)工作成效(70分)

1、 加强宣传教育(10分)。充分利用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宣传工作,悬挂横幅,印发宣传资料。未组织开展宣传教育的扣5分,未悬挂宣传资料的扣5分。

2、落实监督管理(30分)。村级秸秆综合利用巡逻队对重点区域进行巡查联防,有效检查机收机具是否加装粉碎装置得15分;监督秸秆粉碎还田、离田及松土覆盖作业得15分。

3、拓宽秸秆利用途径,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30分)。指导督促农户实施秸秆粉碎还田并松土覆盖(旋耕或深松)。覆盖率70%以下扣10分;农田、河道、沟渠内发现(一个自然地块)有秸秆丢弃的一处扣3分,发现秸秆着火点的一处扣5分,分值扣完为止。

三、作业补助

为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全面落实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责任,对响应政府号召,未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实施农作物秸秆粉碎还田、离田及松土覆盖作业的,区财政给与农机作业补助。其中对开展农作物秸秆粉碎直接还田机械化作业的每亩补助40元,对开展农作物秸秆粉碎离田机械化作业每亩补助45元。

四、考核办法

成立由区农业农村委联合区财政局主审的考核督查巡查小组,具体负责全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考核。

(一)考核时间为每年秋季秸秆综合利用机械化作业全部结束后的一个月内。

(二)考核采取资料审查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查资料由各镇、单位提供,区考核督查巡查小组审阅;现场核查以市、区督查巡查小组巡查记录和卫星遥控监测记录等为依据进行考核。

(三)先自评后综评。各镇、单位对照考核内容组织各村进行自评,区考核督查巡查小组在各村自评的基础上结合现场抽查(抽查比例为不少于该镇作业村的20%)和巡查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

五、奖励

(一)考核分在95分(含)以上按该镇大田面积每亩追加农机作业补助资金5元。

(二)考核分在90分(含)-95分之间的,按该镇大田面积每亩追加农机作业补助资金4元。

(三)考核分在85分(含)-90分之间的,按该镇大田面积每亩追加农机作业补助资金3元;

(四)考核分在80分(含)-85分之间的,按该镇大田面积每亩追加农机作业补助资金2元;

(五) 考核分在80分以下的,不给与农机作业补助奖励。

奖励工作在考核结束后兑现。



附件四:

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补助面积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万亩

玉米

小麦

水稻

棉花

其他







备注:填报数据应与(耕地地力保护面积+棉花种植面积相应农业全程社会化服务面积)一致。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网站地图|网站帮助|版权声明|法律声明

主办单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承办: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1201130001 津ICP备12007310号-1 津公网安备 120113021203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