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吗?

发布日期:2023-09-12 15:38 来源:天津市北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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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缴费1年以上、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若失业了一段时间,现在找到工作了,试用期期间可以继续领失业保险金吗?

按照《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经办机构以失业人员重新就业为由停发失业保险金时,可以用人单位是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标准确定是否重新就业。

因此,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不再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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