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保险费缓缴补缴的温馨提示

发布日期:2023-11-15 09:51 来源:天津市北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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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享受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相关单位,以下简称“缓缴单位”。

1.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最迟补缴期限是什么时候?

按照《市人社局等六部门关于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单位补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缓缴单位最迟补缴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保险费的时限为2023年底。

☆特别提示:2023年12月结算期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19日16时。(《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费征缴期的通知》)

2.补缴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是否征收滞纳金?

缓缴单位按规定时限补齐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未按规定时限补齐的,应从补齐缓缴最后期限的次月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3.缓缴单位如何办理提前补缴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

为避免缓缴政策到期时因各种突发、意外因素造成补缴费不成功,进而导致对缓缴单位职工社会保险权益以及加征滞纳金对缓缴单位带来的影响,建议各缓缴单位尽快完成缓缴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的补缴。

办理渠道为:通过“天津市人社局网上办事大厅”→“缴费管理”→“阶段性缓缴补缴申请”模块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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