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发布日期:2024-01-24 09:37 来源:天津市北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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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企业为了节省成本,不想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有的个人为了多拿到手工资,主动提出不要求缴纳社会保险,为了规避企业风险,在入职时企业和职工会签订一份《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协议书》。那么,企业是否可以依据双方约定而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答案是:不可以!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案例再现】

张某于2022年1月入职X公司,约定每月工资5000元。入职时,X公司称如果不缴纳社保,可以酌情增加工资至5500元,张某觉得折现也挺好的,于是双方签订承诺书,张某承诺“因本人为外埠农业户口,自愿申请不参加本地社会保险,自行承担未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应后果,承诺不因此向公司主张权益。”故在职期间,X公司未给张某缴纳社会保险。

【案例剖析】

1. 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签订的免除缴纳社会保险的协议无效,职工可以要求公司补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不仅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因此,用人单位不能根据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自己的意愿而免除其义务,即便是口头承诺、签订书面协议,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均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协议。

2. 用人单位未给职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应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 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等规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请各位劳动者不要签订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书!同时,也提示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依法合规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并缴费,既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也可以避免用人单位承担高额滞纳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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