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租赁起纠纷 人民调解促和谐

发布日期:2020-04-10 00:00 来源: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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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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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北辰区司法局双街司法所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厂房租赁合同履行引发的纠纷。

    2019323日,申请人郑某将自己的厂房租给被申请人幺某使用,双方签订了《厂房租赁协议》,约定租期自201941日起至202041日止,为期一年,年租金40000,一次性付清。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幺某未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支付租金,而是分期给付,为此双方发生了多次纠纷。经郑某催促,目前40000元的租金已经支付完毕。现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但幺某未能按时搬出厂房,双方再次发生纠纷。

    调解员在了解纠纷简要情况后,向申请人郑某询问了厂房的权属问题和使用情况,又询问了幺某经营状况及房内物件存放等情况。在确认郑某系所有权人且双方于2019年签订的《厂房租赁协议》合法有效的前提下,调解员指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同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可知,租期届满及时腾房是承租人应尽的义务,不及时搬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现在正值疫情期间,幺某经营的家具店生意受到影响,租赁的厂房中积压了不少货物,资金周转确实出现了困难。特殊时期幺某能够结清厂房租金也实属不易。因此调解员劝解郑某,既然现在租金已经足额支付,就先不要纠结幺某未能按照约定一次性付清租金的履行瑕疵。郑某表示可以不再追究。

    随后调解员结合当前抗疫形势,说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正常经营活动都不同程度地受到了影响,出现了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困难等情况。法律之外尚有人情,特殊时期互相理解才能共渡难关。幺某搬离积压的货物、寻找新的库房还需要时间,郑某不妨宽限几日,延长的这部分租期所产生的的费用由幺某支付。双方都表示可以接受。

    于是调解员与郑某、幺某二人共同协商延长租期时限及所付费用。经协议,双方达成一致:租期延长一个月,幺某于2020430日前必须搬离所租厂房,并交纳租金2000元,同时先行支付水电等费用押金2000元,押金于交接房屋时按照实际支出费用结算,多退少补。签订协议后,幺某即时向郑某支付4000元,双方纠纷就此化解。

    此次纠纷在当事人的理解和调解员的努力下得到了圆满解决,特别调解员引导双方意识到纠纷发生在疫情期间,更要多一分理解和体谅,可以说本次调解既体现了法律的刚性,又多了些情理的柔性,最终在不伤和气的情况下使矛盾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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