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告屈家店枢纽管理处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

发布日期:2023-11-16 15:09 来源:区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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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关于屈家店枢纽管理处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


为进一步明确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依法规范工程管理,按照《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运管〔2018339号)、《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河湖〔2018314号)、《水利部关于切实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运管〔2021164号)等相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屈家店枢纽管理处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成果公告如下:

一、划定对象及位置

屈家店枢纽包括北运河节制闸、新引河进洪闸和永定新河进洪闸。位于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引河桥西2公里。

二、划定范围

按照《水闸管理设计规范》有关规定,按照工程位置的现状,屈家店枢纽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边定如下:

(一)三座水闸闸上,即永定河与北运河交汇处

1.左堤:从永定新河进洪闸翼墙始,沿河堤上游迎水坡往上260米,迎水坡挡水墙以下(不包括挡水墙)。

2.右堤:从北运河节制闸翼墙始,沿河堤上游迎水坡往上400米,迎水坡挡水墙以下(不包括挡水墙)。

3.水面:左岸260米处与右岸400米处的连接线下游侧。

(二)永定新河进洪闸与新引河进洪闸闸下

1.左堤(永定新河左堤):从闸下公路桥外侧至左堤600米处,迎水坡挡水墙以下(不包括挡水墙)。

2.右堤(新引河右堤):从闸下公路桥外侧至右堤600米处,迎水坡挡水墙以下(不包括挡水墙)。

3.水面:上述左右堤600米处的连接线往上游侧(含中间隔堤)。

(三)北运河节制闸闸下

1.左堤:从桩号0+0000+70止,迎水坡坡顶以下。

2.右堤:从左堤桩号0+70点与垂直于左堤堤岸连线交于右堤交点处,迎水坡浆砌石坡以下(含浆砌石护坡)。

3.水面:上述左堤70米、右堤交汇点的连接线往上游侧。

经统计,屈家店枢纽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面积386853.0平方米。

水利工程保护范围与管理范围一致。

三、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禁止的行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定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定限进行。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河道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2.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3.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定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需要查阅划定结果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与屈家店枢纽管理处联系,联系电话022-86871532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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