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生态环境局2024年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二)

发布日期:2024-03-06 15:45 来源:北辰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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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辰区某工贸有限公司涉嫌违反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及运行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北辰区某工贸有限公司为天津市2023年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重点污染源监控系统显示,截止到2023年12月25日,该单位废水自动在线监测设备仍未与天津市自动监测平台联网。2023年12月26日,北辰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查处情况】

该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拟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十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1月9日天津市北辰区生态环境局立案。2024年1月23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于2024年1月25日送达当事人。2024年2月2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启示意义】

重点排污单位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可以实时掌握污染物排放状态,不仅有利于企业及时开展自查自纠,也有利于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进行在线监管,为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提供有力抓手。本案中企业作为重点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设备联网工作不够重视,在2023年4、5月份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下发通知并召开专题部署会后,无故拖延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安装自动监测设备、联网,违反法律规定被处以罚款,相关企业应当引以为戒,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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