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生态环境局2024年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三)

发布日期:2024-03-15 17:30 来源:北辰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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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辰区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案

【案情简介】

北辰区生态环境局分表计电系统显示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23年12月13日9:06-11:06持续报警,生产时未开启相应的环保设备。2023年12月13日11:30,北辰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1台注塑机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UV光氧催化废气治理设施未运行。

      

     【查处情况】

      该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拟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三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23年12月27日天津市北辰区生态环境局立案。2024年1月15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于2024年1月18日送达当事人。2024年2月2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启示意义】

      本案为今年第二起利用分表记电报警信息查处企业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案件。近年来,北辰区生态环境执法不断强化现代技术信息的分析应用,依托用电监控、在线监控平台等物联网大数据分析,提升日常发现问题能力。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应用非现场、高科技、在线数据等新技术新装备办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局内职能科室运用技术监测和管理专长与执法监管形成合力,切实提高执法效能,对处理相关案件有一定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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