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生态环境局2024年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五)

发布日期:2024-05-10 17:00 来源:北辰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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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大气监督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北辰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29日对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单位主要从事电动车车架表面处理,现场查阅该单位《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酸洗工序产生的硫酸雾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1座立式碱液喷淋塔集中处置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现场检查时酸洗工序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喷淋塔仅风机运行,喷淋氢氧化钠溶液的抽水机处于停运状态。

 【查处情况】

该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二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412天津市北辰区环境局立案。2024415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于2024419日送达当事人。2024429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24430日送达当事人。

【启示意义】

本案中企业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尤其是生产过程中虽开启了污染防治设施,但其主要治污工序存在故障没有及时发现并检修,主要原因是企业相关负责人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淡薄,存在严重的污染防治责任落实不到位、环境管理懈怠等问题。此案警示相关企业应进一步提升守法意识、压实主体责任,同时遇到环保设施故障时应及时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关停相应的生产设施,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在环保设施修复前不得违法排放污染物,故障修复后应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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