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生态环境局2024年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六)
某电动车零件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
【案情简介】
北辰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8日对某电动车零件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其主要从事自行车零部件的生产制造,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厂区内的注塑机正在建设,未投入生产,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项目类别53:塑料制品业292中的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应当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根据该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购销合同以及对该单位负责人的调查询问,厂区内的注塑机于2024年3月1日开始建设,目前正在建设中,设备总投资额为640万元。
【查处情况】
该单位“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4月15日天津市北辰区生态环境局立案。2024年4月22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处罚款六万四千元,并于2024年4月23日送达当事人。
2024年5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复查,检查时该单位已停止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编写完成并上报区行政审批局,目前等待批复。针对上述情况,我局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以及《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的规定,于2024年5月31日对该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当事人。
【启示意义】
本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中坚持行政处罚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法律原则,依法对该企业不予处罚,给予了企业容错改错的机会,既增强了企业法治意识,也传递了生态环境柔性执法的温度,实现严格执法与帮扶教育的有机统一。同时给相关经营主体敲响警钟,随着产能、规模的扩大,部分企业新建的生产线没有及时办理环评手续便开始建设、投产的问题时有发生,面对以上共性问题,企业应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名录》中的要求及时开展自查自纠,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